
由職志的種種國際組織造成人世和樂國
一 緒論
二 職業與志業說
三 職志的種種國際組織之可能性
四 全世界可成一和洽豐樂國
五 佛教徒當首先進行佛教的國際組織
六 結論
一 緒論
天下烏乎定?定於一,唯不嗜殺人者能一之——。此孟軻於戰國世感到列強之分裂爭鬥,非統一不能安定;又觀到列強唯仗屠殺他人之兵力,決不能統一天下,遂發生此之結論也。今此放大之戰國世,亦復如是。非世界之統一,則紛亂不能安定,非有和平之道,又決不能得其統一。然地域既經擴大,人種民族尤極複雜,言語、文字、風俗、宗教、經濟、學術,種種不同之阻礙,加以一個一個舊式國家主義之統治政府,以法律為之籠罩,以軍警為之執持,又如何能用和平之道以達其統一耶?則抽出一一組織國家之元素,使各各成為世界化,並先由已成世界化之各業,成立為一一國際之組織;則國家之實質空,國家之形名亦將漸歸泯沒,而人世可由和平統一之矣。
自馬克斯聯合勞動者組織成第一國際,社會黨、共產黨繼之有第二國際第三國際,合作主義今亦駸成第四國際。更有法律上海牙和平會之國際,政治上國際同盟之國際,此二國際,雖為整個的國家政府之國際,然亦可為政治的、法律的國際組織之先河也。外此則宗教可有宗教的國際組織,教育可有教育的國際組織,俾一業一業皆成為一種一種之國際組織,而由此一業之國際組織的團體,以自治理其一業所關係之事。換言之,教育界即於全人類之世上自成為一教育國,宗教界即於全人類之世界上成為一宗教國;而此一一國——即一一成為國際組織的團體——皆交互周遍於全人類世界,無人種、民族、國籍、領土之區別,譬如一室多燈,光光相網然。則世人不難由此進一步為總組織之統一,而造成為一平洽豐樂之世界國。
二 職業與志業說
吾此所言者,驟觀之似與柯爾所刱由職業團體組成國家政府之主張,無甚區別;惟彼在組成國家政府,此在組織世界政府,量的廣狹有不同而已。其實吾此論之意趣,全體吾佛學者精神,尤注重於高尚之志業,且曾於五年前為一度之發表者也。故今言職志,異於柯爾所云之職司職掌,祇限職業,而兼括乎職業與志業二者也。茲請言職業與志業之區別:
職業者何?迫於機械的必然形勢,為應付現前環境之工作;乃由質力之不足,求補充以保持固成局面之艱苦事也。志業者何?發於精神的自由意志,為創造當來運命之活動;乃由質力之有餘,謀施用以開闢生化源泉快樂事也。人格之高下,皆由志業分判,職業之為何不與焉。然矢人惟恐不傷人,而職業亦往往能間接影響於人格耳。
志業之高下可分為五:最高者為宗教:次高者為學理——若玄學、哲學、道學、理學、科學等;其次為藝術——若文學、音樂、書畫、彫塑等;又其次為遊戲——若舞詠、遊覽、拋擊、騎射等;最下者為俗染——若嫖、賭、煙、酒、奢侈等。前四者施之教育,即為德、智、美、體之四育焉。
職業可分為二:一者、直接為維持身命所需要者,若衣食住等農、工、商業是也。二者、間接為維持身命——是維持家及國等之社會力的——所需要者,若政治、法律、軍警、禮教、學校、寺廟等是也。間接者關係深廣,非智者不能明其理,非仁且勇者不能善其事,此四民中所以貴有士民也。
綸貫志業與職業中者,有名權欲與利樂欲焉,即通俗所謂求名求利是也。高尚之志業與間接之職業,易獲名權;卑下之志業與直接之職業,偏從利樂。在得名權者每犧牲其利樂,在求利樂者亦拋棄於名權,二者又分志趣高下焉。
然職志二業,復有相攝相入之處:如政治為職業,在徇國徇名者又即為志業。又宗教為志業,在僧尼、牧師等亦即為職業;若僧徒以宏法利生為家務,即由之受人供養以資身命。大抵高尚志業中少數之職司者,若宗教家、哲學家等,以能志職一致為最善;否則職在於此而志不在此,此之志業必致頹壞——若僧尼志在戀愛,道學先生志在發財等——。而間接職業之政治、教育等,固重志職一致,更以能寄託其精神於高尚志業為善——若政治家同時為宗教之信徒或道學先生等,此中國儒道所以須內聖而外王也——,故志業尤要乎職業。
志業中之宗教、學理,乃是善性,將有餘質力提高於德行智解,可引勝妙之聖果故。藝術、遊戲是無記性,將有餘質力施用於嚴飾情器,但招隨屬之滿報故。習俗欲染是不善性,將有餘質力浪費於損害自他,必感困苦之反應故。故觀志業之何在,可判人格之高下。藝術、遊戲之職司者,雖貴職志一致,而以能尊教崇道為尤善——若道學之文學家等。至職司俗染之業者,損己害人,謀苟偷之生活,流品斯下。然職業在斯而志趣別託高尚之業者,若信宗教之屠沽等,則又當別論也。
間接直接以維持身命之職業,皆通善、惡、無記三性。要以背私利公之量愈大者愈為善,所謂以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為至善鵠的者是;背公利私為惡;公私不分者為無記。從此可比知操農、工、商業者,能念念從利益眾群為心行者,可賢於政治、教育家;以政治、教育侵公益私者,其罪亦暴於工、商也。然其志趣限於其所職司者﹐若農、工、商業,非枯槁無樂趣,則流於嫖、賭、煙、酒等;馴至損公益私,故必須有較高尚之志業,以為其情意之寄託,此又宗教、哲學、藝術等所由尚也。
由是觀之,近世偏重職業而不重志業之文化,或不崇高尚志業之文化,甚為偏缺不全,斷然可知。故今不曰職司,曰職志的種種國際組織。
三 職志的種種國際組織之可能性
成唯識論卷二:
所言處者,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大種及所造色;雖諸有情所變各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各遍似一。
誰異熟識變為此相?有義: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經說:「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」。有義:若爾,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,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?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,必不下生,變為此土復何所用?是故現居及當生者,彼異熟識變為此界;經依少分說一切言,諸業同者皆共變故。有義:若爾,器將壞時,既無現居及當生者,誰異熟識變為此界?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,現無色身,預變為土此復何用?設有色身與異地器粗細懸隔不相依持,此變為彼亦何所益?然所變土,本為色身依持受用,故若於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。由是設生他方自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。故器世間將壞初成,雖無有情而亦現有。此說一切共受用者;若別受用,準此應知,鬼、人、天等所見異故。
此論三解,後解為正。業之地位同等,設生他方亦變此土,設已生此土亦變他方。業之地位懸隔,設生此土亦不通變。異於第二解之限生此土者及許業地異者共變。器世既然,社會亦爾。第二解當於領土的國家組織,其義多過。第三解當於國際的——此土他方可相通變——職志組織,其義無過。應知共變即為交相涉入之組織義。故由一一職業志業等組織成一一國際之團體,各各遍於全人類之世界,乃根據於異熟識中共相種共變世界之天則。聲應氣求,同類相聚,其勢甚順,其理最正;較之隔疆劃界以組為國家者,其難易正反之相去者遠矣!
然事實上之可成國際組織者,須已為遍於世界或超過三四國以上之事實,乃能成立。若其事業僅在一方、一國、或一民族者,則亦無從組為國際團體。故一一業皆須努力以先成為世界化,其不能成世界化者,將來即與國界、族界同歸淘汰。今就已可成立為國際組織者言之,若國際律師會、國際教育會、國際弭兵會、國際工會、國際法官會、國際警察會、國際交通會、國際文官會、國際農會、國際工會、國際商會、國際醫會、國際哲學會、國際科學會、國際藝術會、國際運動會、國際回教會、國際基督教會、國際佛教會、國際戒煙會、國際戒酒會、國際戒賭會、國際廢娼會等。使此諸關予道德的生計的之事業,各各成為一一國際組織之團體,皆以謀全人類世界之幸福為鵠的,則國爭不平而平,人世不和而和矣。至一一業皆易成為遍世界的國際組織之理勢,已如上明,只須各業皆有中堅之職司者以為提倡組織之耳。
四 全人類世界由此可成一和合豐樂國之可能性
一業一業各有其職司者與關係者,如教育家為教育之職司者而曾受正受當受教育之人皆為關係者;僧尼為佛教之職司者,而世界信受佛教之人眾皆為關係者;農夫為農產職司者,而受用農產之人皆為關係者。故職司者各唯人類中之一部,而關係者則各各遍於世界之全人類。明此、可悟如眾燈明各遍一室之喻,世界全人類如一室,各業之職司者各一國際團體如眾燈,各業關係者各遍全人類如眾燈之光明各遍一室;雖各光交遍而不失其各燈各自存在,雖各燈各自存在而不妨其各光交遍,雖各光交遍而同處無礙,雖各燈各住而互助成明。蓋各業雖各有職司者之不同,而無不由互相增上、互為影響而得存在。如職司佛教之僧眾,既宏佛法普利世人,而同時亦受用農、工、商品以資生活,及受政治、法律之保護等。故能成為世界化之各業。果能各各成為一一職志的國際組織,不愁不能由其自然調協之關係,以成一總組合之全人類世界的和樂國。所可慮者,則諸僅能依托一國、一族存在而不能成世界化事業之職司者,為防護其將被淘汰之故,或起為撓阻者耳。然不能世界化之業,即為於勢不順、於理不正之業,職司勢順理正之世界化事業者,能各努力以為世界化的國際組織,則彼為阻者亦必變其方向以求適存,而同化為世界化之事業也。
五 佛教徒當首先進行佛教的國際組織
甲、據理由上佛教可首先進行國際之組織也 前明二業,志業猶精神焉,職業猶肉體焉,肉體由精神為主動;志業猶頭目焉,職業猶肢體焉,肢體由頭目為率導;故二業之中志業為先也。志業中又以宗教為最高上,而今世已成為世界之宗教者,則耶教、佛教或回教而已。耶教、回教各崇天神之一尊,不相並容,有此存彼亡、彼亡此存之勢,若冰炭不可共爐,如水火不可同器,則與一一國際組織各遍人世而調協成一和樂國之事實相違,故彼於此當為後起之隨從,不能主導前路也。唯佛教以諸法因緣生為大宗,進為大乘佛教,若中觀之因緣生即空無自體,空無自體即因緣生,因緣生故一切入一,無自體故一遍一切。若唯識之雖有情所變各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各遍似一。法華之一色一心皆為法界;華嚴之一切即一、一即一切;真言之六大無礙,四曼圓具等。其義皆與各遍相成之事實符合,足樹為最深固之理據。故吾職傳佛法之佛徒,有首先肩此巨任之可能也。
乙、由現勢上佛教當首先進行國際之組織也 吾代表東洋之中華文化及印度文化或猶太、天方文化,要皆為普遍全人世之性質,而絕無以割據一區域土地、一部分人類之國家為最高至極之鵠的者。吾此所言,乃本吾東方文化之共通精神,以之救戰國式之西洋國家主義之窮,絕非與持國家主義者為敵。設持國家主義者不能順從勝理,恃強頑抗,吾儕決不另造一強力與之爭鬥,唯有以理化服其心耳。故迷執國家主義者,對茲亦無所用其恐慌,此吾先欲申明以釋其疑梗者也。世界現勢,猶劫持於西洋之割據的國家強力,而西洋所以產此各各割據之國家者,由其心習上、學說上自來偏重於智、勇,殆無仁慈忍讓之德。希臘哲家若梭、柏、亞三氏等,其標舉德綱唯在智、勇,可以概見。而東方文化則智、仁、勇三者同尚,而尤以仁德為根極焉。故儒尚仁義,義亦就人己關係之公宜者立為標準,重在克己者;老尚慈讓,讓則不敢為天下先;佛尚慈悲忍受;耶尚博愛;墨尚兼愛兼利,兼愛即仁,兼利即義。偏尚智勇之西洋人,千九百年前亂極無法之際,得耶教之博愛為救主,其心德中有了仁愛之德素,遂由危亡轉成羅馬之繁榮,千餘年頗享和平之福。後因耶、回之戰,失去耶教之麻醉力;新起諸蠻族——若央格魯撒遜之英、德人等,又後耶教中跳出其智、勇之舊性,益加長足之發展,乃造成世界割據之戰國。外圍擴大則侵遍美、亞、非、澳,內容充盛則更見富強奇巧,於此亂極無法之際,非復寡陋之耶教能救,而救之者固仍在東方文化之仁慈也。今世界之亂源皆起於西洋之亂,救西洋之亂即救世界之亂,然救之者雖在東方文化共通之仁德,若非先由智、仁、勇俱極發達之佛教,以極深博精確之理智及最猛摯堅毅之誠勇,殆不能調伏其野性不馴的學能之智與血氣之勇,而服此東方慈忍仁義之藥以愈其狂易之劇病也。故當首由佛教組織為超出國家之遍於世界的國際團體,將大悲為根本的佛教之智勇,顯然開示於彼,使心折乎以仁為本之智勇,然後能捨其逞強之智、鬥狠之勇,而一一同進於國際之組織,以組成全人類之世界和樂國。
六 結論
依上來所推論者,人世可由一一職業志業各成為國際組織而得和樂之果,且當首由佛教進行,其義瞭然可知矣。然佛教之國際組織欲何從進行也?按構成佛之元素,一、佛,二、佛之教法、法制、法物等,三、崇佛傳法之僧徒。佛與法為已成之元素,而變動生發之活力,則在僧徒。僧徒有二:一、傳持佛法之僧伽,二、事奉三寶之信徒;而世人則皆為佛法僧徒所教化者。今全世界佛教徒,據英國戴維茲教授所統計,約近五萬萬人,占全人類三分之一。所餘三分之二,則待佛法僧徒為之教化者也。此三分之一中,約千餘萬人屬傳持佛教之僧伽,其四萬七八千萬人則皆為事奉三寶之信徒。而此千餘萬之僧伽——出家五眾——,即佛教之中堅分子,職司佛教之業者。若能職志一致,發揮佛教之優勝處,以盡宏法利人之責任,自得信徒之擁護扶助,達到全世界人類皆承受佛之教化之目的。然僧伽當如何努力以負其責任耶!
甲、當修養成職志一致之人格也 前已略言宗教家,道學家者職志不一致之弊,今且進言以傳持佛教率化信徒及世人為職業之僧伽,其志業之當奚若。常例舉「僧」對「俗」,俗括信徒與世人在內,故佛教之信徒應循常俗,而僧伽則必超俗而有異乎俗。俗即俗染。縱財利、男女、名權、飲食、睡眠之欲,更引增為嫖、賭、煙、酒、奢侈等惡習。信徒則志向於僧而職拘乎俗,內之可為升進階漸,外之可為引導方便,而僧則必超然拔出於俗染之上,標示清淨幢相。故僧伽之志業,必先絕男女之欲以拔除俗染焉。茲略表如下:

僧伽正所宜志之業,僅為學理、宗教、藝術、遊戲之能攝歸無漏宗學者,則為化俗方便之威儀、工巧、神通、妙辯等。宗教、學理之外道有漏者且非所宜志,其五欲俗染之專為有漏,必超然遠離,更可知矣。故僧伽首重乎無漏僧律,而僧律之特殊處,即在完全擯除俗染。雖支持身命之不獲已條件——若衣食等——,亦不令稍存愛欲。婬欲之全絕,更不待論。故三學雖通除諸漏,而戒學專除俗染,定學專除遊戲、藝術之有漏者,慧學專除宗教、學理之有漏者。定慧依戒為基,非除俗染則無僧戒,無僧戒則無僧之定慧,故不除俗染則唯俗而無僧。今世耽妻室、甘食肉而號為僧者,應知其實非是僧也。僧者唯其能以無漏之業為志業,故名僧寶,僧寶然後乃能勝宏法之任,盡利人之職耳。因能宏法利人,則資持身命者即在其中,亦更無待他求矣。是謂能成職志一致而粹然成為佛教僧伽之人格,須先有此修養之僧寶,為佛教的國際組織之根本。
乙、當統率信徒組成有秩序之國際團體盡力於宏法利人也 不能統率信徒則團體之力不充或亂無秩序,則其內先無以立,更何能宏佛教化以普化世人耶!不能宏法化人,則雖能信修勝業,獨善自利,則唯志無職,於職為未能盡。上辜負於佛恩,下逋欠於人債——若藉人之衣食為衣食等,即俗諺寄生蟲是。故欲盡僧職,必須宏法利人,欲宏法利人,必組成有秩序之宏大團體,而必先之以善能統率信徒使不凌亂散漫。誠能有僧寶之人格為中心,則信徒之精神自然能團結,而佛教國際組織之大團體即不難實現,故前為根本而此為後得也。
夫佛教僧伽在今世所負之責任洵閎矣,果能於此二者深察篤行者,則不唯佛教可普及於全世界人類,而人世和樂亦將奠基於是焉。五萬萬佛教徒其勉旃!千餘萬僧伽其加勉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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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文資訊】太虛大師全書 第 22 冊 No. 13 第十三編 宗用論
【版本記錄】發行日期:2024-11,最後更新:2023-06-30
【編輯說明】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(CBETA)依「太虛大師全書」所編輯
【原始資料】印順文教基金會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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