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善女人[11]字某言:某所受穢惡之身,充弊人流不堪下行。剋己自悔,願為弟子,受持正戒終身奉行。
用何等故作沙彌[12]離?用歸命佛、歸命法、歸命比丘僧故。用剃頭、被袈裟故。幾戒?沙彌[*]離有十戒。
一、盡形壽不得殺生,不得教人殺生。
二、盡形壽不得盜,不得教人盜。
三、盡形壽不得婬,不得教人婬。
四、盡形壽不得嫁,不得教人嫁。
五、盡形壽不得妄語,不得教人妄語。
七、盡形壽不得著香華脂粉,不得教人著脂粉。
九、盡形壽不得飲酒,不得教人飲酒。
威儀七十事。
不得與優婆夷相看形體大笑。
不得瞋恨羞慚恚語。
不得坐毛綿上。不得著鞾履,不應作履。
不得貪家錢財強索人物。
不得坐他婦女床上開器視衣,言是好彼醜。十六以上應作沙彌[*]離。素無瑕穢貞良完具無所毀辱,父母見聽乃得為道。素不貞良,不應為道。石人[22]匿病,不應為道。
不得與比丘僧同室宿。不得共坐。不得相形笑。不得臥沙彌[*]離衣被中。不得錯法衣共器誤著僧衣。不得手授男子物。設欲與物,當置著地却使取之。不得與優婆夷露浴。不得獨至僧房問義。不得說[A1]俗事。不得笑[23]經語。不得[24]左右顧視。不得手據机上。
受經有五事:當與長老尼共行;去坐六尺;長跪;但得問義;當識句逗。
省師病有四事,有親應得省:三人共行;去床六尺;長跪問訊語訖應去,不得[25]論事。
夜臥有五事:當頭輸佛;當[1]傴臥不得申脚;不[2]得仰向頻申;不得袒裸自露;不得手近不淨處。
至檀越家有五事:當先到精舍禮佛;次禮師僧;優婆夷請乃應入;當報師僧;直視六尺當獨坐床。
止檀越家,有五事不應法:不得至婦女房中語戲;不得至竈下坐食;不得與婢共私語;不得獨至舍後、不得與人共上廁;不得上男子廁上。
入浴室有五事:不得與優婆夷共洗;不得與婢使共洗;不得與小兒共洗;不得取他成事水;不得自視形體隱處。
燒香有五事:不得左右遠視;不得獨與優婆塞共燒香;不得獨與[3]婢使;不掣脚;不得背像。
朝起有五事:先當清淨却著法衣;先禮經像;却禮師僧;去六尺問訊;却行出戶。
師與語有五事:問經戒義不知當請;若見責當即自悔過;不得覆藏;不得自理;不得惡眼視師。
浣衣有四事:當於屏處[4]當長跪;當棄惡水於屏處,不得於人道徑中;當待燥[5]燥應収;不得令墮地。
行道有五事:當與三人共行;當與[6]大尼共行;若當與優婆夷共行;當視前六尺;當著法衣。
師云:「女人受性,大出雜態[7]姿則憙好婬[8]泆無禮,故為女人。今以自覺,得蒙釋迦文佛大恩,普三界開[9]視道地得值法,其有自識本行,歸[10]命佛者少。
「佛言:『觀見人間,上至二十八天、下至十八地獄,皆苦無樂。』故結戒以訓後生。佛告諸弟子:『為道至難,尠能去家斷絕六情。受佛重戒捐棄愛欲,有其然者少。』
「佛告諸弟子:『汝慎莫妄度沙彌[*]離。女人[*]姿態難保悅在,須臾以復更生惡意。譬如水泡一起一滅,無有常定。能見人根、觀其大行,見其宿罪今以盡度便得道者,急當度之。自非菩薩阿羅漢,不可度[11]尼。』」
維那先具舍羅籌、香火、戒文。淨掃除精舍,却鳴揵[13]槌,燒香禮佛唄呪願[A2]竟,呪願鬼子母。各便就坐,整法服叉手靜默。維那便行香火人。各說一偈。維那在戶裏三唱:「白衣出,除覲布薩竟。」三彈指令白衣遠去,莫令聞說戒。音聲訖開戶,維那唱言:「靜坐除覲默,今布薩。」亦三過唱訖。便維那捉籌,上座尼前長跪,布[14]薩人與一籌,亦自取訖,便還[15]斂籌,別著一處。還取未布籌手捉,從上座尼前問:「誰脫不受籌?未得者便當言未,已得者當默。」訖竟,維那數籌有幾人,數知少多。維那唱言:「除覲等若干人,隨年號月,十五便言十五日,月盡便言三十日,於某州某郡某縣某檀越精舍中說戒。願持說戒功德,歸流大檀越眷屬一切安隱,命過者生天人中增益功德,十方厄難普[16]使解脫。」各呪願訖,維那長跪上座尼前,請能說戒人令說戒,復請一人三唄讀經。讀經竟唄,唄訖,上座普呪願,下座尼皆長跪受呪願。維那唱:「皆共禮佛。」禮般若訖,下坐尼皆禮大尼訖,便維那長跪唱言:「隨所安。」
請說戒、讀經人共別坐一床上。
沙彌尼離戒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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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文資訊】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 24 冊 No. 1475 沙彌尼離戒文
【版本記錄】發行日期:2024-11,最後更新:2022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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