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〔龍省〕
成唯識論
音義 論題四字。能所合稱。古疏序云。成乃能之稱。以安立為功。唯識樞要云。安教立理。名之為成。略則宗因喻三。廣有八種。瑜伽第十五卷云。一立宗。二辨因。三引喻。四同類。五異類。六比量。七現量。八正教量。疏序云。唯識所成之名。以簡了為義。唯獨也。識有八種。一眼識。二耳識。三鼻識。四舌識。五身識。六意識。七末那識。八阿賴耶識。宗鏡第四卷明此唯識二字。先離釋。次合釋。先且離釋。初唯。後識。初唯字者。有三義。一者簡持義。簡謂簡去我法所執。持謂持取依圓二性。唯言謂遮離識。我法非無。不離識心所無為等。二者決定義。決無離心之境。定有內識之心。謂小乘離心有境。清辨撥無內心。三者顯勝義。謂心王勝(五位百法。唯心顯著。為主能變。勝餘法故)。心所等劣。今但顯勝。不彰於劣。次識字者。即了別義。八識心王。是識自性等。五位百法理之與事。皆不離識(心法有八。即自性唯識。心所法有五十一。即相應唯識。色法有十一。即所變唯識。不相應行有二十四。即分位唯識。無為有六。即實性唯識)。不爾真如應非唯識。攝餘歸識。總立識名。次合釋者。唯謂揀去遮無外境。境無非有。識能了別。詮有內心。心有非無。合名唯識。唯謂遮無是用。識表詮有是體。攝用歸體。唯即識故。持業釋也。論是能詮之教。較言指歸。問答決擇。評量本頌。意趣決了。唯識宗旨謂之論。卷者舒卷義。舒則閱之。卷則思之。舒卷無礙。謂之卷。第謂次第。一乃數之極首。此論十卷。記其次數。令不差互。故云第一。
合響 略釋如上。廣為六義。初唐梵翻譯。開蒙云。梵語毗若底。識也。麼怛喇多。唯也。悉底。成也。奢薩怛羅。論也。應云識唯成論。今名成唯識論者。以彼方先所後能。此方先能後所故(文)。次詳釋名義。宗鏡第四卷。問此言外境不有。為遮離心之境。為遮不離心之境。答設爾何失。難二俱有過。若遮離心之境是無。餘有不離心相分在。何以但言唯識。不言唯境識。若言不離心境是無。應但有能變三分。闕所變相分過。如何通釋。答所言唯識者。遮心外境無。不遮內境。不離識相分是無。問內境與識。既並非無。如何但言唯識。不言唯境識耶。答以護法菩薩云。境名通於內外。謂有離心境。不離心境。恐濫離心外境。但言唯識。又明唯識差別。總攝諸緣及理。有其十義。一遣虗存實義。遣謂除遣。虗謂虗妄。觀徧計所執。唯虗妄起。都無體用。應正除遣。為情有理無故。存者留義。實謂實有。即觀依圓體是實有。是本後二智境。應正存留。為理有情無故。良由一切異生。小乘無始時來。妄執我法為有。清辨菩薩等。妄撥理事為空。今於唯識觀中。遣虗者空觀。對遣有執。存實者有觀。對遣空執。非有非空。法無分別。離言詮故。二捨濫留純義。捨謂捨離。濫即相濫。留謂存留。純謂無雜。雖觀事理。有境有心。謂心不孤起。仗境方生。境不自生。識變方起。由境之有濫捨。不稱唯心。體既純留。說唯識。華嚴經云。三界唯心故。三攝末歸本義。攝謂綰攝。末即見相二分。歸即向。本謂識自證分。是所依體故。今攝末見相分。歸本自證分。故言唯識。解深密經云。諸識所緣唯識所現。四隱劣顯勝義。謂王所俱能示現。心所即劣。依他起故。隱劣不取。心王即勝。所依體故。故言唯識。即名顯勝。莊嚴論云。許心似二現。如是似貪等。或似於信等。無別染善法(瑜伽釋云。許心似二現者。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。故名為似。無別染善法者。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。二分離心無別有法。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。貪信等離心之外。無別染善法。體即心也。如二分故)。五遣相證性義。識言所表。具有事理。事謂相用。遣而不取。理謂體性。應求作證。攝論偈云。依繩起蛇解。見繩知是無。證見彼分明。方知明性亂。六境義。境謂所觀境。識即能觀心。此所觀境。由識變現。境不離識。立境唯識義。鬼人天等所見各異。阿毗達磨經云。鬼旁生人天。各隨其所應等。事心異故。許義非真實。七教義。即能詮教。說有唯識義。楞伽經偈云。由自心執著。心似外境轉。彼所見非有。是故說唯心。八理義。道理唯識。本論頌云。是諸識轉變。分別所分別。由此彼皆無。故一切唯識。九行義。行謂觀行。菩薩在定位。作四尋伺觀等。即觀行及定。俱不離識。瑜伽論偈云。菩薩於定位。觀境唯是心。義想既滅除。審觀唯自識。十果義。謂佛果四智。菩薩所有功德。皆不離識。莊嚴論偈云。如來無垢識。是淨無漏界。解脫一切障。圓鏡智相應。又出唯識體者。一所觀出體。即取五位一百法為體。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。即以識相識性。合為唯識體。皆不離識故。二能觀出體。即唯取心心所為體。心所與識常相應故。即唯能非所。若約唯識觀。即取別境中慧為體。於所觀境。觀察勝故(文)。開蒙云。論有宗論釋論。此宗論也。以正憑六經(圓覺小鈔云。其法相宗所憑之經。自是第三時中。四十年前。解深密等。今後輩傳習。或云唯識依華嚴等六經所造。文六經者。華嚴經。解深密經。楞伽經。無垢稱經。維摩經。十地經)。橫該大藏。明唯識理。故為宗論。不單解別一本經。故非釋論(小鈔云。且佛說經意趣難解。菩薩造論解釋指示。或取諸經法義。都作義門。一時解釋。名為宗論。或各就一經一部。隨文解釋。名為釋論)。問論題四字。何字能所。答論字唯能成。唯識唯所成。成字通能所。若成目能成。成屬論字。唯識之成。或成唯識之論。作依主釋。或論體之上。有能成之用。以用隨體。成即是論。作持業釋。若成目所成。成屬唯識。唯識即成。或所成即唯識。作持業釋。問論有本末。何論能成。答本末皆能。若本論。為能成。佛經唯識為所成。若末論為能成。本論唯識為所成。具上如斯等義。名成唯識論。三辨宗體。開蒙云。唯識為宗。識有非無。境無非有。以為宗故。護法正義。實能所詮文義為體。宗鏡第三十七卷云。教體者。護法云。如來既實現身實說法者。通用說者聽者。正兼聲名句文。而為教體。教體通有漏無漏。影像本質。即宜開者。根性[A1]已熟。遂感激如來識上有文義相生。佛以慈悲本願緣力。即為眾生。說三乘法。所有聲名句文。是正無漏本質教。若三乘五性眾生。佛邊聽法。不能親聞自變相分。而緣所有聲名句文。即取有漏無漏是影像兼教。即以質教為本。能現影像故。影像教為末。依質有故。由此本質教。為正教體。影像教為兼教體。無性菩薩難云。我宗但取眾生識上影像相分。為教體者。即不違唯識。汝護法。若取佛本質聲名句文。為教體者。是心外有法。何成唯識。護法答。唯識之宗。約親相分。眾生聽時。變起相分而緣。非取他質以為自性。然他本質。即佛菩薩。亦成唯識。故不相違。問何不取本質正教體即休。答緣眾生。不能親聞無漏質故。必資影像。問若爾。何不唯取影像為教體。是親聞故。答雖即親聞。必假本質。是以二十唯識論云。展轉增上力。二識成決定。展轉增上力者。即佛與眾生。互為增上緣。二識成決定者。眾生根決定。如來悲決定。謂眾生根熟。合聞法決定。如來即有悲決定。決定與眾生說法。為增上緣故。又諸師。影質有無不同。應須四句分別。一唯質無影。即小乘有部等。二唯影無質。即龍軍無性。三俱句。即護法親光。四俱非。即龍猛清辨。謂彼計勝義門中。不辨教體。全撥菩提涅槃為空故。[A2]已上約四句料簡。質影雙通。護法為勝(文)。四判教相。且依本宗。大判為三。玄談第五卷云。戒賢遠承彌勒無著。近踵護法難陀。依解深密等經。瑜伽等論。立三種教。以法相大乘。而為了義。即唐三藏之所師宗。謂佛初於鹿苑。轉四諦小乘法輪。說諸有為法皆從緣生。破外道自性因等。又緣生無我。翻破有我。然猶未說法無我理。即四阿含等經是。第二時中。雖依徧計所執。而說諸法自性皆空。翻彼小乘。然於依他圓成。猶未說有。即諸部般若等經。第三時中。就大乘正理。具說三性三無性等。方為盡理。即解深密等經。是故於彼三時。初墮有邊。次墮空邊。俱非了義。後時徧計性空。餘二為有 (即依他圓成也)。契會中道方為了義(文)。故開蒙云。教有三時。謂有空中。此當第三時中道之教。以唯遮境有。識揀心空。離有無邊。正處中道(文)。五藏乘所攝。三藏中對法藏攝(阿毗達磨。此云對法。即論藏)。三乘中菩薩乘攝。六所被機宜。瑜加論。有五種性。菩薩。緣覺。聲聞。不定。無種。此論正被菩薩。及不定中。趣佛果者。餘亦兼被。起信疏云。兼為餘性。作遠因緣。謂二乘及無種性。開蒙問。成立唯識。有何義利。答我佛法中。以心為宗。凡夫外道。背覺合塵。馳流生死。菩薩愍之。故造此論。成立唯識。令歸本源。解脫生死。問以何方便。得歸本源。答有五觀門。令自觀心歸本源故。
△論主。
護法等菩薩造
音義 梵語達磨波羅唐言護法。詳具別傳。按佛滅後九百年中。天親菩薩。以慈氏瑜伽論文淵浩。是以提挈綱維。作唯識三十頌。同時有親勝火辨。造釋。千一百年後。繼有護法。德慧。安慧。難陀。淨月。勝友。陳那。智月。八師。相次造釋。各有十卷。故卷有百。慈恩窺基大師。以十師製作旨殊見異。稟者無依。因請奘師。糅百卷為十。文多互影。所尚者。以護法為司南。故首標護法。諸師等之。菩薩具云菩提質帝薩埵。此云覺有情。稟受大乘教法。深達唯識理趣。名自覺有情。即以斯道覺彼眾生。名覺他有情。具此二利。故稱菩薩。造者。博綜羣籍。解法相義。讚釋佛乘。垂範叔世。故云造也。唯識疏云。敘理名述。先來有故。創作名造。今新起故。
△釋師。
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音義 唐代名三藏。謂經律論。正法自任。弘辯導他。名曰法師。玄奘。大師之諱。族氏道蹟。詳具本傳。按大師於貞觀十九年。奉太宗綸旨。漙事翻譯。至高宗顯慶四年。始成茲論。月窮於紀。今言奉詔者。從初受命時也。譯者。易也。易彼土語。成此方言。周禮掌四方之語。各有其官。今取北方掌語之名。葢譯官兼善西語也。
△此論十卷。依頌科判為三分。前後各一頌。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。開蒙以前稽首一頌。名宗前敬敘分。最後[A3]已依一頌。名釋結施願分。中間三十頌。乃天親菩薩所造。乃護法等菩薩所造釋論首末。總名依教廣成分。葢當常經序正流通三分也。今初宗前敬敘分(二)初歸敬述意。
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。
音義 初二句歸敬。稽者。至也。留也。以頭至地。稽留少時。尚書法云。拜手。謂首至手。稽首。謂首至地。此二字總攝能歸三業。以既動身首。必兼語意。唯識等。是所歸三寶。唯識性。即法寶。謂二空所顯之理。即圓成實性。開蒙問。一言唯識性通。其相何偏敬性。答唯無漏故。唯真諦故。法實性故。聖所證故。迷悟依故。所以偏敬。滿分清淨者。即佛僧二寶。佛是果人。二障究盡。二死永亡名滿。清淨者。三乘聖位。於二障中。斷未窮源名分。清淨者。常言三寶。佛先法後。今何以法先佛後。顯說相因。佛先法後。師資相因。法先佛後。以諸佛所師即法也。般若云。一切諸佛。皆從此經出。何故論初先須歸敬。菩薩造論。恐有違佛旨。必藉三寶冥加。庶幾契合聖心。流通無滯。故須歸敬。我今二句述意。彼說指三十頌。利謂利益。樂謂安樂。諸有情。即所被之機。謂我護法等之所以解釋彼頌者。為令一切有情生解起行。斷惑證果。獲大利樂也。
△次造論因緣(二)初通為利生。
今造此論為於二空(至)所知障故得大菩提。
補遺 自此至故作斯論。正明造論緣由。述出頌中利樂之意。二空者。我空法空。開蒙云。於二空理。外道不解名迷。小乘邪解名謬。造論為彼使迷者解。謬者正也。執者。封著之謂。障者。覆礙之義。以執我故。煩惱障生。由執法故。所知障起。宗鏡第四十一卷云。以迷人空故。起我見之愚。受妄生死。以迷法空故。違現量之境。障淨菩提。所以我法俱空。唯從識變。既唯識變。我法皆虗。因此二空。契會玄旨。以我空故。煩惱障斷。以法空故。所知障銷。煩惱障斷。證真解脫。所知障銷。獲大菩提(文)。我法障執等義。下文自詳。
△次別為破執(二)初知凡夫外道。
又為開示謬執我法(至)於唯識理如實知故。
音義 此世間迷者。謬執我者。如下文。執我體常周徧等。謬執法者。即數論勝論等。斯皆不了唯識。故須開示。
△次破小乘四師。
復有迷謬唯識理者(至)得如實解故作斯論。
補遺 此聖教迷者。先敘執。初句總標。或執下。別明。初增益執。次損減執。三迷體用。四迷王所。宗鏡第四十六卷。引古釋云。初即有宗。依十二處教。執心境俱有。是第一義。次即清辯。依密意空教。撥識亦無(小鈔云。戒賢立法相宗。破無相宗心境俱空之義云。迷佛密意方便破執之教。以為實理。故云。依佛密意空教。撥識亦無)。三即彼大乘一類菩薩。言八識體唯是一(法相宗旨。八識各別出體。各別有用。若法性宗。謂前七識但是第八識差別功能。故有此執。此據起信等義)。四即經部覺天所計。以經言士夫(即有情)六界(地水火風空識)。染淨由心。無心所故。雖於蘊中。亦有心所。但於識上分位假立。無別實有(起信疏序云。彼教三宗所說有異。經部無別心所。有部有別心所。覺天謂唯一意識。隨六根轉。無別六異)。為遮下。結顯深妙理。即唯識性。如實解者。謂如法相解。如識性證竝離種種不正知見。以上歷明造論之所以。開蒙。問何緣造論。答有多二緣。一者令法久住。二者濟諸含識。一由自利。二由利他。一由智德。二由恩德。一生大智。二生大悲。具多二緣。所以造論。
△次依教廣成分。開蒙。有三種三科。一略廣位。二境行果。三相性位。此三種三科。義類相從。各有其致。且分判既殊。豈容竝用。葢以略廣。不出於相性。行果竝屬於位。次今准略廣位分科。初一頌半。略答外難。略標識相。次二十三頌半。廣明識相。顯前頌意。後五頌明修行之位次。今初略答外難。略標識相(三)初末論設問。
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。
補遺 此中開章。欲明唯識旨趣。先設難問發起。謂若唯有識一切都無。云何世間及諸聖教。說有我法。世間或是忘執。聖教豈屬謬談。開蒙。問何名世間。答墮在世中。名為世間。世者何義。答有四義。謂可破壞。有對治。隱真理。性有漏。名為世也。問何名聖教。答聖所說教。名為聖教。聖者何義。答聖者。正也。以道正人。目之曰聖。又云與理相應。於事無壅。名為聖也(文)。
△次本論頌答。
頌曰由假說我法(至)謂異熟思量乃了別境識。
合響 此本論有三十首頌。今初一頌半。又是三十頌之綱領也。且即安假說二字於頌首。則知離識之外。無有一法是真實也。前三句明所變之相。略答外難。後三句示能變之識。略標識相。開蒙。問何名為世間我法。聖教我法。答世間人執。名世間我法。聖教施設。名聖教我法。問此二我法何故名假。答世間我法無體隨情。名之為假。聖教我法有體強設。名之為假。問何義名為無體隨情。答本無實體。妄情所執。名為無體隨情。問何義名為有體強設。答法本無名。隨緣施設。強名我法。名有體強設(文)。第八名異熟。第七名思量。前六名了別境識。詳如後釋。
△三末論釋成(二)初釋前三句(二)初略釋(三)初釋第一句。
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(至)我謂主宰法謂軌持。
合響 世間二句牒前問辭。但由二句。明二種我法皆無實性。我謂主宰者。主是我體。宰是我用。如國之主。有自在故。亦如宰輔。能割斷故。法謂軌持者。軌是軌範。可生物解。持是任持。不捨自相。
△次釋第二句。
彼二俱有種種相轉(至)轉謂隨緣施設有異。
音義 初句總示。我種種下別釋。有情命者。謂十六知見等。即世間我。預流等者。謂初二果等。假名賢聖。即聖教我。實德業等。謂外道勝論六句法等。即世間法。蘊處界等。謂內典三科法等。即聖教法。隨緣施設有異者。指上我法隨緣立名不同。我施設異者。於五蘊和合法中。妄計有我。名曰有情。妄計壽和合現存活故。名曰命者。若斷分別我執隨眠。名為預流。隨斷三界八十一品修惑。名一來等。法施設異者。於名色法中。妄計實德業等。乃至為迷心重者。說五蘊。迷色重者。說十二處。色心俱迷者。說十八界。葢因世間我法。隨情執實。聖教我法。應機強說。是皆隨緣施設有異。開蒙。問世間我法率[A4]已妄情。聖教我法有何益用。答有四緣故。一言說易故。二須世間故。三能除無我怖故。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。有此益用。聖說我法。
△三釋第三句(二)初徵。
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。
△次釋(二)初正釋(二)初依相見假設我法。
彼相皆依識所轉變(至)彼二離此無所依故。
音義 初句正答。識謂下釋成。了別者。八識通名。眼了別色。耳了別聲。乃至第八了別根身器界種子。因前四執中。第三師云。但有心王。無別心所。故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。如王之有臣。決定有故。識體者。謂自證分。似者。以彼但一識體轉變生起相見。故名似也。彼二謂我法。此者見相二分。謂我法俱依相見而施設也。
合響 轉似二分者。宗鏡第四十七卷云。相見種。或同。或異。若同種者。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(筆削記云。有漏識自體生時。轉似二分。似能緣相。名為見分。似所緣相。名為相分)。如一蝸牛。變生二角。此說影像相見。離體更無別性。是識用故。若言相見各別種者。見是自體義用分之。故離識更無別種。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。識為所依。轉相分種。似相而起。以作用別(慮無慮別)。性各不同故(見通三性。相唯無記)。相別種生於理為勝。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。非有似有。實非二分。似計所執二分見相。故立似名(小鈔云。似有二釋。一云識體是有。二分是無。無而似有。故云似也。二云二分亦有。是依他起。所言似者。似徧計實有之二分也)。相別有種。何名識變。不離識故。由識變時。相方生故。此顯能變相見二分。用體別有。何故又說識似二分生。論說相見俱依自證起故。若無自證。二定不生。如無頭時角定非有。及無鏡時。面影不起。皆於識上。現相貌故。故說二分依識體生(文)。開蒙。問無實我法。假依何立。答依識所變相見分立。何須此實。問依識變。假立所以。答執相見分心外實有。此名假法。有實主宰名為假我。其依識變立假我法。所以然也。問相見識所變。相見名唯識。我法依所變。我法應唯識。答相見識親變。相見是唯識。我法依所變。心外非唯識。問相見二分。是依他性。何故說為我法相也。答執二為實。有實主宰。是我法相。此是世間我法。何以故。以無依有故。問何非聖教我法。若聖教者。義依於體故(文)。
補遺 宗鏡第四十七卷。問轉變變現。其義同別。古釋云。有唯轉變非變現者。轉變之言。通於種現。現能熏種。種能生種。種生現行。皆名轉變。變現之言。唯現心等。能起見相。名之為變。不通於種相分色等。
△次由熏習變似我法(二)初法釋。
或復內識轉似外境(至)緣此執為實我實法。
合響 初句標。我法下釋。熏謂資熏。習謂串習。由我法分別熏習。遂有後時轉變力用。唯識樞要云。若諸識生似我法時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。為亦不由。若皆由者。八識五識。無二分別(護法云五八行淺。一向無執)。生果時應不似二。若不由者。此中何故[A5]但說我法熏習為因。答二解俱得。其皆由者。一切有漏。與第六識二分別俱故。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。後生果時。皆似我法。其不由者。此說第六根本。兼緣一切(筆削記第四云。以此意識徧緣一切。通三量故。假實俱緣)。為因緣發諸識。令熏習故。後生果時。似我法相起。或非外似外。六七計為似外起故(文)。此似我法。即前相見二分故。開蒙云。相見說為似我法者。以內似外。以有似無故(文)。諸有下。明諸有情六七二識。無始無明覆故。不達識變。因此橫執實有我法。開蒙。問我是徧計。何得種也。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。熏蘊等種。名我執習氣也。
△次喻明。
如患夢者患夢力故(至)緣此執為實有外境。
補遺 如患下。合似我法。患即病也。如人重病。由心惛故。見有種種異色人物。又如夢時。見有實物。此舉第六患夢獨影喻之。緣此下。合實我法。開蒙。問我法本無。由何執有。答由無明力妄執實有。如患夢力。以無見有。
△次結判。
愚夫所計實我實法(至)所依事故亦勝義有。
補遺 初約無體隨情假判。謂徧計所執。本無有體。但隨執情而有。次內識下。約有體強設假判。謂雖是內識所變。依他似有。此依似名假。不可執為實有。外境下。約有無判。外境既隨妄情施設。則非如識有。此正翻前第一師增益執。以彼執外境。如識非無故。宗鏡第六十七卷云。外境是徧計所執。心外實境。由隨妄情施設為假。體實都無。非與依他內識相似。此翻破前第二師減損執。以彼執內識。亦如外境非有故。內識體是依他。必依種子因緣而生。非體全無。如徧計境。彼實我法。猶如龜毛。識依他起。故非彼類。此中色等相見二分。內識所變。不離識故。總名內識。由此內識體性非無。心外我法體性非有。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。及遮邪見惡取空者。撥識亦無。妄空減執(文)。境依下。約二諦判。謂外境依內識假立而有故。但世俗說之為有。即假名無實諦。識是假境所依事故。亦勝義有者。事即體也。謂此假境所依之識體。不唯是隨事差別諦之俗。且通體用顯現之真。故云亦也。
△次廣釋(二)初明無實唯似境(三)初徵答總標。
云何應知實無外境(至)實我實法不可得故。
△次重徵別釋(二)初破實我實法不可得(二)初破實我(二)初徵。
如何實我不可得耶。
△次釋(二)初正破(三)初敘破外道小乘我相(二)初別破(二)初破六師三計(二)初敘計。
諸所執我略有三種(至)潛轉身中作事業故。
補遺 西域外道雖多。六師為首。六師之中。數論勝論又為勝。故首破之。初二句標數。一者下敘計。初即勝論數論所計。量云。我是有法。體常周徧宗。因云。隨處造業受苦樂故。同喻如虗空。次即無慚尼犍所計。量中闕喻。廣百論卷第三云。次一類外道。計我隨所依身。身大則我亦大。身小而我亦小。形量不定。雖所依形質。有卷有舒。而我體性。無生無滅。如油滴水。隨水廣狹。雖有卷舒。而無增減(文)。今將如油滴水之喻足之量云。我是有法。其體雖常。而量不定宗。因云。隨身大小有卷舒故。同喻如油滴水。三即獸主徧出所計。潛轉身中作事業故。筆削云。計我體常。猶如微塵。應於根門。量可例知。外道雖有九十五種。其所執我。不出此六師三計。
△次破斥(三)初破勝論數論。
初且非理所以者何(至)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。
音義 初執我下。約相違破。謂隨身則不徧。苦樂則不常。此以因破宗也。又常下。謂常則應無動轉。徧不隨身造業。此以宗破因也。又所執下。約同異破。先問。又所執我既常且徧。為與一切有情同一我耶。[1]答一我耶。若言其同。一人作業之時。諸人亦應俱作。受果解脫無不應然。設爾。則事理兼違。便成大過。若言其異。我既常徧。則諸人之我。互相涉入。體應雜亂。又一人作受之時。我體既異而徧。則一人之我。與諸人我合。有過同前。故云應名一切所作所受。若謂由我異故。作受各有所屬。無則雜亂之過。理亦不然。業果及身。既與一切我合。混而不分。屬此非彼。理不應然。解脫例爾。所修證法。一切我合故。
△次破無慚尼犍。
中亦非理所以者何(至)故彼所言如童豎戲。
補遺 我體下破常住。槖籥風者。慈恩疏云。以內有風起聲等故。老子道德經云。天地之間。其猶槖籥乎。河上公注云。槖籥中虗空故。能出聲氣。無有屈竭時。搖動風益出(文)。風既搖動而出。應非常住矣。又我下破體一。積聚之身。應可分析。我若隨身可析。體應非一。
△三破獸主徧出。
後亦非理所以者何(至)諸有往來非常一故。
補遺 我量下。明小我不能動大身。廣百論卷第三云。眾微積聚。成極大身。我在其中。形量甚小。云何小我。能轉大身。舉體同時皆見動作(文)。若謂下遮救。先牒。次破。廣百論又云。若汝意謂我量雖小。而於身中往來擊發漸次周帀。如旋火輪。以速疾故。謂言俱動。若爾我體巡歷身中。應有生滅及成眾分。但是遷流至餘處者。定歸生滅。必有眾分。既言我轉所至非恒。如彼燈光。豈是常一。常必非動。動即非常。我動而常。深違正理(文)。
△次破小乘三計(二)初敘計。
又所執我復有三種(至)三者與蘊非即非離。
合響 玄談卷第八云。我法俱有宗。謂犢子部等。等者。等餘四部。謂此計中。總有五全或一少分。言五部全者。一犢子部。二法上。三賢胄。四正量。五密林山。故總為五部同計。言一少分者。更等取經部中根本經部。不等末經部。以本經部。亦執有勝義我。非即非離。即計菩薩出離生死。故名勝義(文)。
△次破斥(三)初破即蘊我。
初即蘊我理且不然(至)如虗空等非覺性故。
補遺 我應下。總約五蘊破。我應如蘊非常一故者。謂諸蘊非常。我應生滅。諸蘊非一。我應有五。又內下。別約五蘊破。先明色蘊非我。內諸色即五根。外諸色即五塵。心心所下。明受等四蘊非我。心即識蘊。心所即受想行三蘊。待眾緣者。如眼識九緣生等。餘行。謂相應行心所之餘。即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。餘色。謂五根五塵諸色之餘。即法處所攝色也。
△次破離蘊我。
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。
音義 虗空離蘊。非作受故。我既離蘊。應如虗空。非作受者。
△三破非即離我。
後俱非我理亦不然(至)故彼所執實我不成。
音義 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。彼所執義。依蘊立我。故云非離。我非是蘊。又云非即。正如瓶依色有。既非即色。又非離色。應知色可言實。瓶決定假。蘊可言實。我決定無。量云。俱非我是有法。非實有宗。因云。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。同喻如瓶。廣百論頌云。非即色有瓶。非離色有瓶。又既下。指彼所計不可說藏破。玄談第八卷云。謂犢子部等。彼立三聚。一有為。二無為。三非二聚。非二即我。又立五法藏。謂三世為三。無為為四。第五不可說藏。我在其中。以不可說。為有為無為故(文)。謂汝既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。亦應知不可說為是我非我。故彼所執實我不成。
△次總破(三)初約思慮有無破。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(至)故所執我理俱不成。
音義 先徵定。若有下。約兩意破。故所下結斥。
△次約作用有無破。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(至)故所執我二俱不成。
△三約所緣非緣破。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(至)正見翻令沉淪生死。
音義 先徵我見者。執我之見。即乖理謬計。能執心品。若非下破。既非所緣。寧知有我。如眼不見。孰別青黃。若是所緣。見應非倒。以於我境如實知故。廣百論云。一切聖智稱境而知。既非顛倒。我見亦爾。應非顛倒。若爾我見應如聖智。非無始來生死根本。若爾下轉難。若我見是正。無我應邪。如何執有我者。所信至教毀有我見。沉淪生死。讚無我見。能證涅槃。豈有無我邪見。能證涅槃。有我正見。翻淪生死耶。
△次立量以顯唯識(二)初顯能所緣是見相。
又諸我見不緣實我(至)是所緣故如所餘法。
合響 餘心者。我見之餘。指六七二識之能緣見分。即如緣餘法之心。如緣色聲等之五識也。初量正明我見之見。元是內心見分。以我見自有親相分。為所緣境。猶如緣相分五塵之五識也。我見是有法。不緣實我宗。有所緣故因。故緣餘心喻。餘法者。實我之餘。指所緣相分。次量謂我見所緣。本是內心相分。以我見所緣之境。秪是影像親所緣。定非實我。猶如五識所緣之相分五塵也。我見所緣。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是所緣故因。如所餘法喻故知能緣所緣。即是見相二分。
補遺 問假使外人不許相分色。同喻應犯無俱不成過。答縱使不許有相分色而。所緣五塵。變壞無常。不妨亦得。與無實我。為同喻也。
是故我見不緣實我(至)隨自妄情種種計度。
合響 上文但云有所緣故。是所緣故。不知有何所緣。何是所緣故。此結示云。內識變現諸蘊。乃是因緣所生。緣起之法。緣此而有。何過其過。在於隨自妄情種種計度耳。宗鏡第五十九卷。問我見所緣影像。若是依他有者。應有依他性實我。答此相仗因緣生。但是依他性。幻有之法。而非是我。由彼妄執為我。故名妄執。此有兩重相約。此相從因緣生。有力能生心。此乃是有名。依他性法。於此不稱所執法。義邊。名徧計所執。乃名為無。如人昏冥執石。為牛。石體不無我見所緣。緣依他相有如石。本非牛妄心執為牛。此所執牛。其體全無。如相分。本非我妄心執。為我此所執我其體全無。但有能執心。而無所執。我謂於此石。但有所緣石。而無所執牛。於此相分上。有所緣法。而無所執我。
△三結屬我執俱分(三)初標列。
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。
俱生我執無始時來(至)任運而轉故名俱生。
△次釋別相。
此復二種一常相續(至)起自心相執為實我。
音義 言常相續者。能緣所緣。無間轉故。起自心相者。謂第七識。託第八見分。而為本質。自心變影。為相分境。緣此執為自內實我有間斷者。能緣有時。或轉易故。總謂總計五蘊別謂五中隨一。謂第六識。託本識所變五蘊為質。自心現影。為相分境。緣此執為實我。五取蘊者。謂與取合故。諸蘊中。所有欲貪等。
合響 宗鏡第五十一卷。引唯識樞要云。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。一云即影像相。二云即所執相。雖無實體。當情現故。諸說心相。皆準應知。釋曰。影像者萬法。是心之影像。所執相者。諸境無體隨執而生。因自心生。還與心為相。
△三示斷位。
此二我執細故難斷(至)勝生空觀方能除滅。
音義 後修道中者。對初見道而言小乘。即須陀洹[A7]已上菩薩。即初地[A8]已上。勝生空觀者。以見道位中。生空觀但斷得分別我執。此修道位中。能斷我執俱生方。初見道為優。故云勝也。
△次分別我執(三)初釋總名。
分別我執亦由現在(至)然後方起故名分別。
音義 亦由現在外緣力者。謂雖有內因力。要假外緣。方得生起邪教。謂外緣邪分別。謂稟邪教。而內起邪思惟也。
合響 宗鏡第六十六卷云。此分別計我藉三緣生。謂邪師。邪教。邪思惟。由此三緣。久久熏力慣習。遂計彼為他。執自為我。此但由計有實有故。若言實有。非熏習而計有者。初出胎時。何不執自及以他身。既初出胎時。未熏習故。不計自他。故知計有自他由妄熏習也。
△次釋別相。
唯在第六意識中有(至)分別計度執為實我。
合響 邪教蘊相者。即犢子部等。及勝論等所說法相。我相者。謂即離大小等我。
△三示斷位。
此二我執麤故易斷(至)生空真如即能除滅。
合響 初見道時者。廣百論云。聖諦現觀。初現行時。生空真如。即我空所顯之理。前生空觀。約能觀慧。此生空真如。約所觀理。文互顯耳。開蒙。問分別俱生。先斷於伺。答分別之障。先斷於見道。一時頓斷。俱生之障。修道位中。分分漸斷。至金剛心時。方能斷盡。
△三結判(二)初正判(二)初判相質有無(二)初判定有無。
如是所說一切我執(至)自心內蘊一切皆有。
音義 初正判。有無自心外蘊者。本質境也。自心內蘊者。相分境也。宗鏡第六十五卷釋云。能緣緣不著處。皆名心外。第七計我心外。唯有第六。計我心外之蘊。或是於無自心內蘊。一切皆有者。蓋親所緣緣不問。即離計為我者。影像必有故。無有少法。能取少法。唯有自心。還取自心故。皆緣蘊。此皆辨我所依也。
△次結成前義。
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。
△次判依徧有無。
然諸蘊相從緣生故(至)橫計度故決定非有。
音義 諸蘊緣生。是依他有。於蘊計我。是徧計無。
△次引證。
故契經說苾蒭當知(至)一切皆緣五取蘊起。
△次釋妨(二)初正釋妨難(三)初釋憶識等事妨(二)初難。
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。
音義 憶曾更過境識。現在諸塵。久誦數習。令未來純熟益我損我。成恩成怨。廣百論云。又心念念異滅異生。若無實我。云何得有憶識誦習等事。
△次釋(二)初斥非。
所執實我既常無變(至)體不離用應非常故。
音義 初句牒執後。應如前等者。後謂今日。前謂往。昔是事。謂憶識。誦習等事。如嬰兒時。未閑經史。壯年則習。未習則無。[A9]已習則有。若我常恒無變。則應後如前。無前如後有。以體無別故。若謂下破轉救。先牒救云。我體雖常用。有變易故。無是過。理亦下破體用相即用。如體常有過同前。體如用變。應非常故則違自執。
△次顯理。
然諸有情各有本識(至)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。
音義 本識即第八識。謂無始乃至未轉依位。唯屬無記故。名一類。無有間轉。故云相續。能持世出世種。名曰任持種子。一切法。謂七轉識等。諸法熏本識。則諸法為因。本識發生現行。則本識為因。故云更互為因。由斯能所熏習力故。得有憶識等。事何要別執。有實我耶。故所下結責。
△次釋造業受果妨(二)初難。
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。
△次釋(二)初斥非。
所執實我既無變易(至)若有變易應是無常。
音義 量云。實我是有法。不能造業受果宗。因云無變易故。同喻如虗空。
△次顯理。
然諸有情心心所法(至)造業受果於理無違。
合響 宗鏡引華嚴會意。問云。若准六根無我。誰造誰受耶。答佛說作善生天。為惡受苦者。此但因緣法爾。非是我能為受也。若言是我非因緣者。作惡何不生天。乃墮地獄耶。我豈愛彼地獄故。受苦耶。我既作惡。而不受樂者。故知善惡感。報唯是因緣非實我也(文)。
補遺 宗鏡云。因緣有二。一者善惡增上業因緣。但感生天及地獄異熟。等二者善惡等流業因緣生天感寶地金華。墮地獄者。感刀林銅柱等(文)。因緣即諸業及。二取習氣也。
△三釋生死涅槃妨(二)初難。
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。
補遺 廣百論卷第二云。若一切法空無我者。生死涅槃。二事俱失所以者。何由有我故。諸無智者。樂著生死先能造善。不善業後受所感。愛非愛果諸有智者。欣樂涅槃。先觀生死苦。火煎逼發心。厭離後方捨惡。勤修諸善得證解脫如是。皆由我成。
△次釋(二)初斥非。
所執實我既無生滅(至)故彼所言常為自害。
音義 此中就彼所執。常義破也。謂我若常同於虗空。則無生滅。亦無苦惱。誰復輪轉。誰趣涅槃故彼所言常者。秪為自害耳。
△次顯理。
然有情類身心相續(至)厭患苦故求趣涅槃。
音義 由因緣力。生滅不斷。謂之相續。於相續中。起惑造業。受苦智者。厭苦欣滅。斷惡修善。而證涅槃。
△次結示唯識。
由此故知定無實我(至)愚者於中妄執為我。
△次破實法(二)初徵答非有。
如何識外實有諸法(至)所執外法理非有故。
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。至妙虗通。目之曰道。心遊道外。即稱外道故。唯佛正道。餘悉名外道(文)。餘乘即小乘。謂大乘之餘。彼雖證我空。猶執心外有法。於大乘唯識正理。不能盡知也。
△次廣破執相(三)初正破心外有法(二)初外道(二)初徵。
外道所執云何非有。
△次釋(二)初約十三家別破(五)初數論師(三)初敘執。
且數論者執我是思(至)是實非假現量所得。
音義 玄談云。梵音僧佉。此翻為數。即慧數也。數度諸法根本立名。從數起論。名為數論。論能生數。亦名數論。其造數論。及學數論。皆名數論者。本源即是迦毗羅造。執我是思者。我謂神我。以思為性。即第二十五神我諦也。受用薩埵等者。薩埵。此云有情。亦云勇猛。今取勇義。剌闍。此云微。亦名塵坌。今取塵義。答摩。此云闇。應名勇塵闇。若傍義。翻舊云喜憂闇。亦云苦樂癡。新云貪嗔癡。亦云樂苦捨等。敵體而言。即是三毒。此之三毒。即是自性。三德自性。古稱冥性。亦名勝性。未生大等。但住自分。名為自性。若生大等。便名勝性。有勝用故。即二十五。諦之初諦也。若神我意有所須。彼薩埵等。隨起覺悟。造化大等為神我。受用所成大等。二十三法者。謂從冥初生大亦名覺。覺生我心。亦名我慢。從我心生五微塵。亦名五唯。量即聲觸色味香五。唯生五大。即空風火水地。從五大生十一根。初生五知根。謂耳身眼舌鼻。次生五作業根。謂語具手足大小便道。後生心平等根。即是中間二十三諦。兼其初後。故有二十五(文)。然大等下。謂大等二十三法。三德合成。是實非假。現量所得者。此就彼謬計。是似現量也。
補遺 起信筆削第五卷云。外道等者。謂數論師。以彼依非想定。發世俗通。應於邪道。以生死智。通知未來八萬劫。死此生彼三事。後亦不知彼之所計。冥性是常從此生。於世間諸法冥寞難知。故云冥性。從冥初生覺乃至心平等根。爾時名生死成執一神。我為受用主我思勝境。冥性變生為我受用。我受用故。為境纏縛。不得解脫。我若不思。冥性不變神我解脫。名為涅槃。
△次破斥(七)初破現量所得。
彼執非理所以者何(至)如何可說現量得耶。
補遺 初斥大等下破。言軍林者。聚人成軍。攢木成林。人木分散。孰為軍林。廣百論云。此唯世俗假說軍林。其中都無軍林。實體言現量者。宗鏡第四十九卷云。現謂顯現。即分明證境不帶。名言離妄。分別名之。為現量者。度量是揩定之義。謂心於境上度量。揩定法之自相不錯謬故(文)。此真現量也。後皆准此數論大等。既多事合成正如非實之軍林。如何可說現量所得量云。大等是有法。應假非實如何可說。現量得宗因云。多事合成故。同喻如軍林等。
△二以能所互破。
又大等法若是實有(至)轉變非常為例亦爾。
音義 初以能成。破所成量云。大等諸法。非三合成是實有故。如三本事薩埵下。以所成破能成量云。薩埵等三亦三合成。即大等故。喻如大等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。謂大等。諸果從自性生。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。諸果變故。非常不如自性不變故。常為例亦爾者。準上立量云。大等諸法非轉變。非非常。是實有故。如三本事又量云。薩埵等三。亦轉變非常。即大等故。喻如大等。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。大等皆用自性為體。大等變時自性。應變由此自性。應是無常體無異故。猶如大等。
△三體應同用破。
又三本事各多功能(至)餘亦應爾體無別故。
合響 此以數論計三本事。各有明白。躁動暗昧等眾多功能。轉變大等諸法故。破云功能既多體。亦應多以體用一故。廣百論釋第一卷云。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。躁昧等眾多作用。既許體同以性。隨用應成多體(文)三體下。破轉救。彼救云。三本事。雖多功能其體周徧。無多體過破云。三體既徧。則一處起用。轉變諸法餘一切處。亦應同時。頓變以三事之體。徧而無別故。廣百論釋云。又此自性其體。周徧一分變時餘。無量分體無異故。應亦隨變。
△四破三合成一。
許此三事體相各別(至)故不應言三合成一。
音義 謂汝宗既許三事。體相各別。云何合成色等一相。不應下遮救。若謂未合時是三合時變一故。所成色等是一理。亦不然合與未合體無別故。若謂下又救謂此二事體異相。同譬。如金鍮與銅體。雖是三相似。是一故。合未合時相常如一。無如是過。便違下。破汝宗計。薩埵之相。即薩埵體。餘二亦然。今云體異相同。豈不違於[A10]己宗耶。體應下反覆推破。若謂三事體異而相同則。體應如相。同相應如體一。若爾應云一合成一。三合成三。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。
△五以總別互破。
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二。
音義 本事有三。屬別大等俱三事成是總。廣百論云。汝執總別既定是一。總應如別是三非一。別應如總是一。非三云何別三。成於總一。
△六約變時合不合破(二)初正破。
此三變時若不和合(至)本別相體亦應隨失。
音義 若謂變時三事。不合成一。即同未變如何現見所變是一色等。若三變時和合成一。應失本事三種別相體。亦隨失以體。即相故。
△次遮救。
不可說三各有三相(至)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。
音義 初遮三。各有二。救云三事各具總別二相。由別相。故未合是三。由總相故。合時見一故。無失體等過總。即下破總相。即別相別三總。亦應三總。相若三不應見一。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。若謂下遮。三各有三。彼復救云。謂三事之體。各具薩埵等三相。但於和合位。和雜難知故。唯見是一色。既有下破一體。既有三寧。復見為一既見。是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。又若彼三事。一一皆具三相。應隨舉一事。能成色等何所闕少。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。又相既各具三應體。亦各有三以體。即相理應爾故。
△七約無差別破所成。
又大等法皆三合成(至)皆應無異便為大失。
音義 若謂大等諸法。皆三事合成。是則大望我等乃至。諸根二十三法。應無差別。則違[A11]己宗所計三事為因大等。為果等差別之義。皆不得成。[A12]若爾應以一根。得一切境。或應一境。對一切根。則諸世間有情無情。若淨若穢。現量而知比量。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。下文云。便違三德我等。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。則犯自教相違及。世間相違等過矣。
△三結非。
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。
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云。從自性諦。生一切法但是隨情虗妄。計度名為邪因。
△二勝論師(二)初敘執。
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。
音義 玄談云。此即衛世師計。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。此云勝。論立六句義。最為勝故。或是勝。人之所造故。其能造人。即成劫之末。人壽無量。外道出世。名嗢露迦。此云鵂鶹。晝避聲色。匿蹟山藪。夜絕視聽。方行乞食。時人以為。似鵂鶹鳥故。名鵂鶹仙人即。百論。優樓佉也。亦號食米𪗌仙人(云云)。六句義法一。實二。德三。業四。大有。五同異。六和合。實者。諸法體實德業。所依名之為實。德業不依。有性等故。實有九種。一地。二水。三火。四風。五空。六時。七方。八我。九意。德謂道德。有二十四種。一色。二香。三味。四觸。五數。六量。七別性。八合。九離。十彼性。十一此性。十二覺。十三樂。十四苦。十五欲。十六瞋。十七勤勇。十八重性。十九液性。二十潤。二十一行。二十二法。二十三非法。二十四聲。業者作用。有五種。一取。二捨。三屈四伸。五行。大有唯一。實德業三同一有故。離實德業。外別有一法。為體。由此大有。有實等故。同異句。亦唯一也。如地望地。有其同義望於水等。即有異義地之同異。是地非水。水等。亦然亦離實等。有別實體和合句者。謂法和聚由和合句。如鳥飛空。忽至樹枝住。而不去。由和合句令有住等 (文)多實有性等者。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。是假非現量得故。云多也。
△次破斥(二)初正破(二)初明諸句體非實有(八)初破諸句中常無常。
彼執非理所以者何(至)應非離此有實自性。
音義 諸句下先約常住破量云。諸句義中常住者。是有法應是無常。宗因云。有作用故。同喻如所生果。此約能生果義。破常若不下約不生果義。明唯識量云。諸句義中常住者。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故。如兔角等。當知兔角是。意識徧計所執。實無其體然不離識。引為喻者。袪其離識實有之執耳。諸無下約無常。破量云。諸句業中無常者。非實有性有質礙可分析故。如軍林等此約有礙破實有。若無下量云。諸無常者。應非離識有實自性。無質礙故。如心心所。此約無礙明唯識。
△二以實德二句對破。
又彼所執地水火風(至)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。
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。更相詰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。堅濕煖動四大之體。原不可分。廣百論云。若於堅等立地等名。則無所諍體無別故(文)。勝論。計地等是有礙。別屬實句。堅等是無礙。別屬德句。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。有礙無礙皆共此因。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。便犯共不定過。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。初一過。所謂常無常品。皆共此因。二量如文。地水下。准上立量云。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。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。因云。眼根所見故。如青色等。又量云。即彼所執青色等是有法。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。因云。眼根所見故。如地水火三。亦犯因寬不定過。有過同前。故云准此應責。此中除風字者。廣百論云。風唯身得。以無色故。問前之二量互詰[A13]已足。破其所執。後之二量文義同前。唯無風字。復用何為。不亦重衍乎。答葢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。不離六句義成。而為眼見身觸現量境界。廣百論第六卷云。然彼論說瓶衣等物。因實德業同異合故。而為眼所見及身所觸。故是根境現量所知。理亦不然。所以者何。瓶衣等物分別意識。於色等法假施設有。云何執為現量境界(文)。彼以眼見身觸二因。總攝五根五境。皆現量所知。今文中。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。而眼見之因未有。是以復出後二量。以足之耳。故知下結顯。無別有性非現量得。文中有法與因二邊互影。先結前二。量云。故知無實地水火風。與堅濕等。各別有性。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。此以地等有法。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。以示非現量所得。次結後二量云。故知無實地水火三。與青色等。各別有性。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。除却風字。以風非眼所見故。此以眼根所見之因。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。如是展轉推破。且地等堅等句義不成。寧有實性現量得耶。有謂准會玄第十三引此論文末云。亦非眼見實地水火。而無風字。乃云今或傳寫之譌作衍文。看自考錄中。亦云風字是衍文。
△三破實句中礙常。
又彼所執實句義中(至)如麤地等應是無常。
補遺 量云。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。應是無常宗。皆有礙故因。同喻如麤地等。此破空時等。彼計別有空大。且非是空無為。亦非空界。又以時體是實。謂能詮之因。及此能緣之因名時。又計空等是有礙常。地等是有礙無常。故地等作同喻。
△四破諸句中無礙法。
諸句義中色根所取(至)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。
補遺 諸句義中。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。如德句中香味聲等。會玄引古疏云。諸德體者。眼所取一依名色。鼻所取一依名香。耳所取一依名聲。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觸(謂依色等故。眼等方生。色是所依。故名一依(文))。於中。香味聲三。是色根所取。無質礙法也。又古疏云。地等色等別同異性。互於彼不轉。一切根所取(文)。地等是實句中有礙法故。引作同喻。立量如文。
△五約唯識破諸句。
又彼所執非實德等(至)非有攝故如空華等。
補遺 凡破斥之法。略有二義。一約所執破。二約唯識破。今破六句義文中。唯前總破諸句。常無常中兩宗。各有二量。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。其餘文義。都秪約所執破。今此一章置於六句兩楹之間。統貫前後。約唯識總破諸句。然於諸句中。特約實有二句破者。以勝論所計。實為德業所依。又云。由此大有有實等故。故廣百論釋云。鵂鶹所執實等句義。有等為因。而得顯了有等句義。復因實等。為自所依。方可了別(文)。由此實有為諸句關鍵。此實有二句若破。餘不難矣。文中言非實德等者。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。非有實等者。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。既非互攝。寧離識有。設離識有。竝屬虗妄。廣百論釋云。鵂鶹所宗實等非有。非有性故。猶若空華。有性亦無。非實等故。猶如兔角。是故皆虗(文)。二量如文。
△六破大有性。
彼所執有應離實等(至)故彼有性唯妄計度。
補遺 初正破勝論師。計大有性唯一。實德業三。同一有故。離實[A14]德業外。別有一法為體。由此大有有實等故。今先立量破。即躡彼所計實德業外。別有一法為體之義。分作二量之因破之。許非無故者。即彼所謂別有一法為體。許異實等故者。即彼所謂離實德業也。今明其因與宗違故不可離。初量許其有性。破離實等。謂縱許汝有大有性。然不可執離實德業。離則無別大有自性可得。以汝自許有性。是非無法。能有實等故。例如實德等。是非無之法。次量謂縱許汝離於實德業。應非有性。以汝自許異實等故。所謂大有性者。正於實德業上顯。如汝計云。有一實故。有德業故。今既異實等。例如龜毛。畢竟無也。二量如文。如有下。躡承上意。反覆申明破無大有。謂如汝所許。別有一法為體之大有性。是非無法。此量推之。離實等之外。無別有性。況實等。非是大有。如何實等法上。有別大有性。以彼計實德業三。同一有故。此則順明離實等。無別有性。若離下。以有例無破。謂若離實等有法。有別有性。應離龜毛兔角之無法。有別無性矣。彼既不然。此云何爾。此例無奪有也。故彼二句結妄。廣百論釋第八卷云。若實等與有性別。應不能知實等是有。帶別相智。不能審知餘別相法。如何世間於非有性實等法上。起有智耶。若言實等雖非有性。與有合故。起有智者。則實等法假名為有。體非真有。應說為無。
△七破同異性。
又彼所執實德業性(至)故同異性唯假施設。
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。文中凡性字。皆指同異性言。初牒執。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。離實德業。有別實體。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。勿此下。立量破。申明不然之理。勿者。不可也。此字。指同異性。謂若執同異性。異實德業別有。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矣。異實等故。如德業等。此中以德業。為同喻者。應具三量。文字奧古。今須補出。初量云。此是有法。亦非實性宗。因云。異實句故。同喻如德業。次量云。此是有法。亦非德性宗。因云。異德句故。同喻如業實。後量云。此是有法。亦非業性宗。因云。異業句故。同喻如實德。要知喻中等字。為後二量而置之。又應下。承上之意。難破不成實等。謂實德業之所以成同成異者。以實德業上。有同異性故。廣百論云。論法相望。有同有異。法體局別。所以成異。有性該通。所以名同(文)。今同異性異實德業。則實德業無同無異矣。若此不唯非同異性。併不成實德業句。故云又應實等非實等攝。則違汝宗實德業三各攝之義。然此中亦具三量。初量云。實句是有法。非實句攝宗。因云。異實句性故。同喻如德業。後二量例前。此破總同異性。古疏云。同異性亦一者。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。地等色等別同異性(文)。地等下。破別同異性地等諸性者。即等於水火風別同異性。更相徵詰。准此應知者。例上文破。具有四量。例前。初量云。此地大性是有法。亦非地性宗。因云。異地大故。同喻如水火風。又應地大是有法。非地大攝宗。異地大性故因。喻如水火風兩重。後三量可例知。如實下。躡上之意。總別雙承。結前諸量。實性等。謂實句。同異性。即地等諸性。是別同異性。實等性。等於德業。是總同異性。次句實等是總。實性等是別。如實二句。先別後總。實等二句。先總後別。譯文巧妙。間錯雙明。若足其文。謂如上所明實性等。離地等外。無別實性等。即地等上。亦應無別實性等三句。實性俱指別同異性。言離地等外。無別實性等。結上地等諸性。異地等故。四量。即地等上。亦應無別實性等。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。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。異地等性故。四量。此單結別同異性也。文如上所明。實等性離實等外。無別實等性。即實等上。亦應無別實等性三句。實等性。俱指總同異性。言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。結前勿此。亦非實德業性。異實等故。三量。即實等上。亦應無別實等性。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。結前又應實等。非實等攝。異實等性故。三量。此通結總同異性也。若離下縱奪破。若離實等二句縱之。此唯就總說。別自該之。彼既不爾二句。奪也。故同二句結示假設。廣百論釋第六卷云。如勝論執同異性等。是現量境。其理不成。牛馬等性。分別意識。於色等法。假施設有。越諸根境。非現量得。徧諸所依無差別故。如和合體。彼計第六和合句義。其體是一。徧諸所依。越諸根境。非現量得。同異等性。其義亦爾。云何執為現量境界(文)。
△八破和合句。
又彼所執和合句義(至)由前理故亦非實有。
音義 先立量破。彼許下況破。自許和合句義。非現量得者。如上同異注中引。設執下縱奪破。由前理故者。謂由前破實等五句道理也。
△次顯諸句非現量得(二)初明諸句非現量境。
然彼實等非緣離識(至)許所知故如龜毛等。
音義 實等是有法。非緣下宗。因云。許所知故。同喻如龜毛等。龜毛是意識非量所緣。非現量得。用為同喻者。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。此以所緣一量。結歸唯識。
△次顯能緣非現量智。
又緣實智非緣離識(至)假合生故如實智等。
音義 緣實智是有法。非緣下宗。因云。假合生故。同喻如德智等。言假合生者。謂與假法和合而生之智。此以能緣一量會歸唯識。廣說下。緣餘五智。立量准知。
△次結非。
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。
有執有二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。
音義 玄談云。此是塗灰外道。并諸婆羅門。共計自在天是萬物因。彼計此天有其四德。一體實。二徧。三常。四能生諸法。
△次破。
彼執非理所以者何(至)亦應頓起因常有故。
音義 初以能生破常。若能生果。應是無常。次以無常破徧。若有生滅。則無徧義。次以不徧破實。此有彼無非真實故。體既下破能生。謂若彼天體既常徧。具諸功能。則應於一切時處。頓生諸法。若爾則犯世間相違等過。待欲下遮救。彼救云。體雖常徧。能生諸法。要待眾緣樂欲。或緣會方生。故無頓生之過。違一下破違。一因者。以涉三故。即非一因能生諸法。則汝所執。前後相違。或欲下例破欲緣亦應頓起。以大自在因常有故。
△次例破餘七。
餘執有一大梵時方(至)生一切法皆同此破。
音義 大梵者。即圍陀論師。計梵天為萬物之祖。能作一切命無命物。是故梵天名常。是涅槃因。言時者。即時散外道。執一切物。皆從時生。是故時是常。是萬物因。是涅槃因。言方者。即方論師計。方生人。人生天地。滅後還入於方。故方是常是一。是萬物因。是涅槃因。言本際者。即安茶論師計。謂世界最初。唯有大水。時有大安茶出生。形如鷄卵。周匝金色。時熟破為二段。上段為天。下段為地。中生一切萬物。言自然者。即無因論師計。一切萬物。無因無緣。自然生滅。故此自然是常。生一切物是涅槃因。言虗空者。即口力論師。謂虗空為萬物因。別有一法。是實是常。能展轉生一切法。是故虗空為萬物因。言我者。即計我論師。謂彼計有薩埵。命者。生者。養育者。數取趣者。如是等諦實常住。是故我眼能見諸色。如是於耳鼻舌身意。應知亦爾。言等者。等於宿作論師等。皆同此破者。指所破同前也。廣如玄談所說。
△四二種聲論(二)。初敘。
有餘偏執明論聲常(至)待緣顯發方有詮表。
補遺 敘中有二家。皆計聲體是常。初執明論聲常。不待緣顯。次執一切聲常。待緣方顯。明論是外道妄造之書。廣百論釋第六卷云。古昔黠慧婆羅門。隱造明書。言自然有。唯得自誦。不許他觀。又論釋第一卷云。以比量立明論聲。非士夫造。體是常住。又云。初不待緣。後無壞滅。性自能顯。越諸根義。為決定量。曾不差違(文)。此明論之來歷。計常之旨趣(有謂明論。即五明論。謬也。五明論者。謂內明。醫方明。因明。聲明。工巧明。此他處正義。豈是外道偏執耶)。言定量者。謂楷定不易之義。謬計是聖教量。能詮表一切事理也。有執下次執。瑜伽云。外聲論師。起如是見。立如是論。聲相本有。無生無滅。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。而聲體是常。
△次破。
彼俱非理所以者何(至)如瓶衣等待眾緣故。
音義 先破初執。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。又明論聲與所餘聲。同是聲性。云何[A15]但說此聲是常。餘聲非常(文)。量云。明論聲應非常住。許能詮故。如所餘聲。餘聲下破次執。量云。餘聲亦應非常聲體。待眾緣故。如瓶衣等。待眾緣者。謂餘聲必待空等眾緣有故。
△五順世論師(二)初敘。
有外道執地水火風(至)雖是無常而體實有。
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。路迦耶。此云順世外道。計一切色心等法。皆用四大極微為因。然四大中。最精靈者。能有緣慮。即為心法如色。雖皆是大。而燈發光。餘則不爾。故四大中。有能緣慮。其必無失(文)。顯揚第九卷云。計極微是常住者。以依世間靜慮。起如是見。由不如實知緣起故。計有為先。有果集起。離散為先。有果壞滅。由此因緣。彼謂從眾微性。麤物果生。漸析麤物。乃至極微住。是故麤物無常。極微常住(文)。粗色者。即是子微。不越因量者。因是父母微。最初極微名為父母。聚生諸色。故所生者。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。不越父母。故是實有。
△次破(二)初破因微。
彼亦非理所以者何(至)如何可說極微常住。
音義 初破體實。廣百論偈曰。極微若有分。如何是極微。釋云。既有方分。便失極微。如是極微。即可分析。應如麤物。非實非常。違汝論宗。極微無方分。常住實有。造世間萬物(文)。蟻行者。行音杌。伍也。列也(成業論云。如樹蟻行等)。謂極微既有方分。應如蟻之成行列故。量云。所執極微體應非實。有方分故。如蟻行等。若無下破能生。量云。所執極微應不共聚。生麤果色。無方分故。如心心所。既能下破常住。量云。所執極微。如何可說常住。既能生果。如彼所生。
△次破果色(三)初破不越因量(二)初正破。
又所生果不越因量(至)色根所取便違自執。
音義 先立量破。所生果不名麤色。不越因量故。應如極微。則此下明相違。應知極微。是法處所攝色。非色根境。若麤色不越因微之量。即同極微。非眼等所取。彼執能生極微。不可見聞嗅覺。所生之果。可見聞嗅覺。故云便違自執。
△次破救(三)初破量德合故似麤。
若謂果色量德合故(至)如麤果色處無別故。
合響 若謂果色等。牒轉計。量謂因微之量。德謂因量之德。非麤即極微。以極微本非麤物。由因量積集之德合故。令彼極微非麤似麤。果色顯現。而為色根所取。廣百論釋第一卷。出彼計云。然由量德積集殊勝。令所依實(即極微實體。為麤色所依故)。非大似大。方分差別。分明可見(文)。所執下破。果既同因。猶然極微。量云。所執果色。無麤德合。既同因量故。應如極微因。應如果極微亦麤。量云。或應極微亦麤。德合處無別故。如麤果色。
△次約果如因破。
若謂果色徧在自因(至)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
音義 先牒轉計。自因即極微。若謂果色徧在自體。能成因微之上。以因非一故。而果可名麤者。則此下破。先奪破。一體處各別者。謂一一極微。各處自位。果若徧因。則如其所在之因。應非一體。既爾下牒上。意明仍不成麤果。既各各別徧因微。理應還不成麤。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
△三約因如果破。
若果多分合故成麤(至)則汝所執前後相違。
音義 初正破成麤。先牒計。多分者。多種支分也。如瓶甌等物。名為麤果。項腹奩底。謂之支分。項等合成瓶甌。即是多分合成麤果。多因下。以因奪破。根境者。該攝一切所生果色也。既多下。兼破實有。前云不越因量。而體實有。今既多分所成。應是假法。是故相違。
△次破因果同處。
又果與因但有質礙(至)或應離變非一非常。
音義 初立量破。又果與因應不同處。俱有質礙故。如二極微。若謂下轉救云。因入果色。果則受因。果入因微。因則受果。例如麤沙聚受細流水。妙藥汁入赤鎔銅。異體同居。故無是過。誰許下破初句奪破。沙之受水。受者非沙。藥入鎔銅。入能令變。次句縱破。受則可離。離則非一。入則須變。變則非常。法合準思。
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云。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。及顯因體定是非常。謂諸有礙物。餘礙逼時。若不移處。必當變壞。如是極微果所侵逼。或相受入。異體同居。如以細流。溉麤沙聚。或復入中令其轉變。如妙藥汁注赤鎔銅。若許如前(流溉沙聚)。則有諸分既相受入。諸分支離。如相離物。不共生果。是則應無一切麤物。又若同彼有諸細分。即應如彼體是無常。若許如後(藥注鎔銅)。自說極微體有變壞。何待徵難(文)。
△三破果體是一。
音義 初牒執。得一下破。一分謂少分。一切謂全分。彼即一切。此即一分。謂若因相雖多。果體是一者。則得一分時。應得一切。如柱壁等物。見此少分。即應得彼全分。以體一故。不許下明相違。若不許得一切。便違果體是一之理。許得一切。又違彼此各別之事。故彼下結妄。進退。即許與不許也。
△次束成四句總破(二)初總標。
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。
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。統收所計。不出四見。謂數論計一。勝論計異。勒沙婆計亦一亦異。若提子計非一非異。若計一者。則謂因中有果。若計異者。則謂因中無果。三則亦有亦無。四則非有非無。餘諸異計。皆不出此。又廣百論第八卷云。一切世間色等句義。名言所表。心慧所知。情執不同。略有四種。謂有非有。俱許俱非。隨次應知。配四邪執。謂一非一。雙許雙非。
△次別破(四)初數論等(二)初敘。
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。
合響 有法指所生法。如數論二十三諦。有等性。指能生性。如冥初自性。其體定一者。會玄云。數論計自性諦中有二十三諦。即因中有果也。
△次破。
彼執非理所以者何(至)色等應無青黃等異。
音義 性秪是一。法有萬殊。若法即性。體應無差。則違[A17]己宗所執我德等異(我即大等法也。德即三德性也)。亦違世間諸法差別。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。又若下明違現量。又若色等即性。則色無青黃等異。乃至觸無冷煖等異。復犯現量相違之失矣。詳如廣百論釋第八卷中。
△二勝論等(二)初敘。
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。
合響 有法。如勝論實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。其體定異者。會玄云。勝論計大有。離實德業外。別有一法為體。即因中無果也。
△次破。
彼執非理所以者何(至)應如聲等非眼等境。
音義 若法非無。由乎有性。若異有性。便同無法。廣百論云。又一切法非有性者。應如兔角。其體本無。是則應同空無我論。由斯便違自教。亦違世間。量云。一切法是有法。體不可得宗。因云。非有性故。同喻如[A18]已滅無。又若下明違現量。又若色等非色等性。色與色性。應不相關。如聲與眼無所緣義。則違眼等現量。了知是色等境義。量云。色等是有法。非眼等境宗。因云非色等性故。同喻如聲等。
△三無慚等(二)初敘。
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。
合響 會玄云。等者等勒沙婆。此云苦行。又云尼犍。此云離繫。是外道露形不恥。名為無慚。
△次破。
彼執非理所以者何(至)而執為實理定不成。
補遺 一異同前。一異過者。若有性與色等一。同數論過。與色等異。同勝論失。二相相違體應別者。筆削記云。一異二種。性相相違。而言體同。理不成立。一應非一。以即異故如異。異應非異。以即一故如一(文)。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。一異相異。而言體同。則一切法。皆應無異。便違世間諸法差別。若謂一異待對不同。名一異者。則應一異。二並非真。故云或應一異。是假非實。由非實故。而執為實。必不應理。
△四邪命等(二)初敘。
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。
合響 邪命。玄談云。若提子。會玄釋云。此是六師之數。具云尼犍陀若提子。據此即尼犍也。廣百論釋。亦云邪命。
△次破。
彼執非理所以者何(至)諸有智者勿謬許之。
音義 非一則同異。非異則同一。過亦如前。次非一異言下。約遮表破。初句徵。遮謂遮覆。表謂表顯。譬說水冷。即是表辭。若言非熱。即是遮辭。若唯下破。若唯是表。表則一異俱是。不應雙非。若但是遮。遮則一異俱遣。不應有執。遮表雙亦。則互相違。遮表俱非。非戲而何。又非下出過。非一異言。遣一異法。則違世間共知。有一異物。一異既遣。諸法皆無。便違[A19]己宗所執色等實有。是故下結斥。勿謬許之者。謂非一異執。乃是邪見有智之者。慎勿謂是雙遮中道也。
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。破竟總結云。如是世間四種外道。邪論惡見。擾壞其心。虗妄搆尋諸法性相。皆不中理。競執紛紜。於諸法中。起四種謗。謂有。非有。雙許。雙非。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。是故世間所執非實(文)。上破外道實法竟。
△次破餘乘(二)初徵。
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。
△次釋(二)初總釋。
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。
音義 准俱舍論。餘乘亦有五位。謂色法十一。心法唯一。心所有法四十六。不相應行十四。無為有三。合有七十五。比於大乘。少二十五。今但破三位者。以彼不執心及心所故。
△次別釋(三)初破色法(二)初破對無對色(二)初標列。
且所執色總有二種(至)二者無對非極微成。
合響 有對有二。一者有見有對。謂色塵。二者無見有對。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。若准有宗極微所成。大乘即用能造色成。無對唯一。謂無見無對。即法處所攝色。略有五種。一極略色(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。至極微位。便是此體)。二極逈(離礙方立故。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)。亦空一顯色 (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。總名空一顯色。顯色之空。名空一顯色)。三受所引 (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)。四徧計所執(三性意識。能徧計度。境從此生。名彼所起)。五定果色(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)。此五唯受所引。屬小乘。大乘則俱有。開蒙。問對者何義。答對礙也。二色相對。互相窒礙。如木與石。互相繫時。體不相過。互相對住。名有對義。問對礙名色者。其第十一法處所攝色。既無對礙。何得色名。答體雖無對。皆從對色以立其名。
△次別明(二)初有對色(二)初有對非實有(二)初略明。
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。
△次廣釋(二)初明能成極微不實(二)初約質礙有無破。
謂諸極微若有質礙(至)如何可集成瓶衣等。
音義 量云。諸極微是假非實。有質礙故。應如瓶等。若無質礙。應如虗空之非色。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。以虗空合虗空。猶然是虗空也。量云。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。無質礙故。喻如非色。
△次約方分有無破(二)初破有方分。
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。
△次破無方分(二)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(三)初約所成果色破。
若無方分則如非色(至)故此極微必有方分。
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。可成麤色。方分若無。則如虗空之非色。云何合成果色。而承光發影耶。日輪下。舉日照柱等現事。申明承發之義。以顯極微。定有方分。柱等即所成麤果色。如旭日照柱之時。柱之東邊承光。西邊發影。處既不同。而能成柱等之極微。豈無方分。又若見觸壁等。唯得此而不得彼者。以有方分故。壁等和合之物。既即極微。故知極微。定有方分。問既舉日照柱等。顯有方分。於義[A20]已足。何故復有見觸壁等一節。文義相同。不亦重複。答體究旨趣。深有意焉。此中正由餘乘妄執。有對極微所成。若無方分。則有二過。今以日照柱等處既不同之義。顯有方分。成其自所立宗麤果色義。則無違害自宗之過。又所成果色。彼計為諸根之境。今以見觸壁等。得此不得彼之義。顯根境差別。成其自所立宗差別句義。則無違害世間之過。以旨有二義故。文成兩股。若無方分。二義俱墮。便違彼論宗。許有方分。則免二過。有謂見觸壁等。足上承光發影之義。非也。廣百論第一卷云。若諸極微。徧體和合。無方分故。非少分合。是則諸微。應同一處。實果應與自因徧合。無別處故。應亦微圓(不成粗色則違害自宗)。若爾應許一切句義。皆越諸根所了知境 (不成差別。則違害世間)。由見所依(即指自因)。餘可知故(餘謂實果)。是則違害自宗。更違世間論。又云。又諸極微。若無行用 (即方分)。則不能造有方分果(違害自宗)。即諸天眼。亦無所見。是則所立一切句義。越諸根境(違害世間)。此等文義。廣百論中疊出。恐謂臆見。故不憚繁證釋如此。
△次約因能成果破。
又諸極微隨所住處(至)由此極微定有方分。
音義 極微雖細。必有住處方位差別。不爾應如非色。何有和集成麤之義。或相涉入。譬如光影。不合成麤。既云和集成麤。定有方分。
△三約果色即因破。
執有對色即諸極微(至)所執極微必有方分。
合響 華嚴鈔。引俱舍論云。應知有對。總有三種。一障礙有對。即十色為體。二境界有對。謂十二界。即六根六識。法界一分。謂於法界中。唯取心所。此十三法。於色等境。而能取故。為境所拘。名為有對。三所緣有對。其體即是七心界全。謂六識及意。并法界一分。亦心所也。所緣者。色等六境。有對者。即七心等。為六境界所拘礙故。然對是礙義。礙有二種。一障礙礙。二拘礙礙。三有對中。障礙有對。即障礙礙。餘二有對。是拘礙礙(文)。此中即障礙有對也。
△次結歸有方分破其實有。
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。
△次結所成果色非實有。
故有對色實有不成。
△次明有對唯識變(二)初徵。
五識豈無所依緣色。
音義 所依謂五根。是眼識等增上所依。所緣謂五塵。是眼等識所緣。此二是根境實色。問若如上所破。有對非實。豈五識竟無所依所緣色耶。
△次釋(二)初正釋(二)初總釋依緣。
雖非無色而是識變(至)即以此相為所依緣。
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云。謂眼等識。雖有所依所緣之色。而是識所變現。非是心外別有極微。以成(所依)根(所緣)境。但八識生時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。於第八識上。變似五根五塵。眼等五識。依彼所變根。緣彼本質境。雖不親得。要託彼生。實於本識色塵之上。變作五塵相現。即以彼五根為所依。以彼(本質)此(相分)二種五塵。為所緣緣。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。便無所緣緣。所緣緣中有親(相分)疎(本質)故。
△次別釋依緣(二)初略明所依。
然眼等根非現量得(至)此為所依生眼等識。
音義 謂眼等根。雖是識變不同色等五塵。是現量得。以能發生眼等五識。由彼彼用。比知是有。此但等者。宗鏡云。謂此五根雖屬色法。但是識上所現功能。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。此功能言。即是發生五識作用。觀用知識。如觀生芽。比知種體是有。所執外色。理既非有。定應許此在識非餘。此能發識。名眼等根。此為增上依。生眼識等。
△次廣釋所緣(二)初總標所緣緣有無。
此眼等識外所緣緣(至)自識所變為所緣緣。
補遺 言應許者。以小乘但許離眼識本質色。不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。大乘以自許言簡。方免他隨一不成過。且兼勉勸小乘。故云決定應許也。
△次別明所緣緣有無(二)初明外所緣緣非有(二)初破執(四)初破正量部計能生(二)初敘計。
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。
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。
音義 所緣緣義。要具二支。一能生。二帶相。如緣緣論云。所緣緣者。謂能緣識。帶彼相起。及有實體。令能緣識。託彼而生(文)。今執能引生似自識。為所緣緣者。是以等無間緣。為所緣緣。雖有能生。而無帶相。則因緣增上緣。皆有能生。亦名此識所緣緣耶。宗鏡第七十一卷。大乘立量云。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。應非眼識所緣緣宗。因云。[A22]但有能生識一義故。同喻如眼識因緣。又返立量破云。汝眼識因緣是有法。應如眼識所緣緣宗。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。如眼緣色時(文)。
△次破經部師計和合(二)初敘計。
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。
音義 彼謂眼等識了色等時。但以和合假色。而為所緣。以識似彼相生故。
△次破斥。
非和合相異諸極微(至)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。
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。次彼和下。承上非實。顯非五識所緣。勿第二月下。引同喻證。宗鏡第七十一卷論主云。汝經部師。將外和合假色。作所緣緣者不然。設許汝眼識。帶彼麤色相故。許作所緣。亦不得名緣。以汝執假色無體故。猶如眼識錯亂。見第二月。彼無實體。不能生識。但名所緣。不得名緣。和合假色。亦復如是。立量破云。汝和合麤色是有法。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。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。同喻如第二月(文)。緣緣論偈云。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。彼體實無故。猶如第二月。
△三破經部轉計極微。
非諸極微共和合位(至)色等極微非五識境。
音義 前計和合異極微。情執重在和合相上。今計和合位極微。情執著在極微上。轉計云。和合麤是色假。誠如上破。謂和合位。一一能成極微。此微圓實體。可與五識各作所緣。引生五識。大乘以非字破之。故云非諸等。此識上一句出所以。謂帶彼相起。是所緣義。今既不然。故非所緣。次非諸下。破極微上有和合相。謂非諸極微有和合相。可與五識各作所緣。以不和合時。無此和合相故。極微體相。合不合同。故以不合證於合也。非和下牒前。合與不合。恒無異相。故和下結明。極微體相合如不合。故非五識所緣境也。
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。經部有執云。和合麤色雖是假有。能成一一極微。是其實有。各得為緣。引生五識。又何不可。論主破云。其和合色等。能成極微。設許為緣。又非所緣。以眼等識生。不帶極微相故。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。其眼等五根。但能生眼等五識。然眼等五識。即不能緣眼等五根。將根為喻。立量云。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。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。因云。五識生不帶彼相故。同喻如五根(文)。緣緣論偈云。極微於五識。設緣非所緣。彼相識無故。猶如眼根等。
△四破薩婆多計和集(二)初敘計。
有執色等一一極微(至)彼相實有為此所緣。
合響 據集論說。和合聚集二相。不同和合者。謂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。更互和合。如濁水中。地水極微。更互和合。聚集者。謂方分聚色。展轉集會。如二泥團。相擊成聚。若水和砂。必不成聚。以水和土。即成泥團。可作瓶等。可見水土一一極微。各各具有和集之相(文)。彼計色等極微。不和集時。體微細故。非五識境。共和集位。彼彼相資。有麤相生。彼相不離極微體故。而是實有。為此所緣。意謂體實有故。見託彼生。是麤相故。帶彼相起。二支既具。故與五識作所緣緣。會玄十四。引唯識古疏云。經部十處(十二處中除法意也)。麤假細實(極微為實。粗色等為假。聚細為粗。故假)。大乘。世俗麤實細假(一切色等。皆從種生。由識變故相分收故。粗實極微。但是觀心假想。分析而有。故細名假)。薩婆多等。麤細俱實(極微隨色等處攝。即和集色等細。從粗攝故)。一說部等。麤細俱假(文)。薩婆多。既麤細俱實故。彼意謂雙具二支也。
△次破斥。
彼執不然共和集位(至)一識應緣一切境故。
合響 初句總非。共和下出所以。謂集與未集。極微體一。未集極微。既非五識境。集位極微。豈復為五識所緣耶。即許有實體。設緣非所緣。緣緣論頌云。和集如堅等。設於眼等識。是緣非所緣。許極微相故。瓶甌下破轉救。救云。眼等五識緣極微上。諸和集相。猶如緣瓶甌等物。能緣之識差別相生。故是所緣。破云。瓶甌等物。雖有差別。而能成極微。平等無別故。緣彼相識。寧有別生。以瓶等形。別在瓶等假法上有。非極微故。共和下。又救云。和集位極微。各各自有微圓體相故。緣彼相識。亦應有別。破云。極微既在和集位。應一一各捨微圓細相矣。自相[A23]已捨。有何能緣別相生耶。何故集位極微細相定捨。非麤相識。緣細相故。謂緣麤相眼等識。決不緣第六識所緣極微細相境也。設緣何失。勿餘境識緣餘境故。餘境餘識者。如眼識望耳識。耳識為餘境識。以色望聲。聲為色境之餘。展轉相望。互得稱餘。設餘境識緣餘境。有何過耶。一識應緣一切境故。若爾則與世間現所知見事理相違。成大過失。
△次結況。
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。
由此定知自識所變(至)見託彼生帶彼相故。
音義 由此者。承上而言。由前外色。理非實有。故知識變似色等五塵。為眼等識。真所緣緣。以具見託彼生。帶彼相起二支故。帶有二義。一者挾帶。即能緣心。親挾境體而緣。二者變帶。即能緣心。變起相分而緣。相亦有二。一者體相相。二者相狀相。五識緣境。於二二義中。唯是後義。謂於五識體上。變帶色等相狀。而為眼等見分所緣。緣緣論云。內色如外現。為識所緣緣。許彼相在識。及能生識故。
△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(二)初正明。
然識變時隨量大小(至)眾多極微合成一物。
音義 謂五識變色等時。隨其前塵量之大小。對至即現。所現形量。如彼本質。非別變作。眾多極微和合。共成一物。
補遺 瑜伽論第三卷云。於色聚中。曾無極微生。若從自種生時。唯聚集生。或細或中或大。又非極微集成色聚。
△次釋妨。
為執麤色有實體者(至)故說極微是色邊際。
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。何故佛說有極微耶。答為執麤色。有實體人。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。稟佛相應教師。以假想觀慧。於麤相色。七分七分漸次析除。至不可析。假說極微。非謂實有。雖此下又問。前說極微定有方分。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。故釋云雖此(云云)。
△次結示。
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。
△次無對色。
餘無對色是此類故(至)而可說為真實色法。
音義 先例破。謂無對色。是有對流類。有對既破。彼亦非實。或無下立量破。餘無對色。定非實色。許無對故。如心心所。諸有下況破准知。
△次破表無表色(二)初徵。
表無表色豈非實有。
合響 言表無表色者。表即表彰。有形相可見故。無表則反此。即身口意三業也。開蒙。問表何義。答有所表示。故名有表。問表示相。答由動發勝思。發動身語。恭敬乞願。令知所為。名為有表。問無表何義。答防發功能。自他不知。無表示相。名為無表。
△次釋(二)初明二色非實有(二)初正明(二)初釋有表(二)初身表(二)初破實有(三)初反徵。
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。
△次正破(三)初破形。
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。
合響 此破有宗計形為身表也。華嚴鈔三十八之二。立有宗正理云。身表許別形故。形為身表。如合掌等。許有別形。形即是表。表善惡故。表即是業。此之形色。依身起故。名為身業論主破云。若言是形。便非實有。形是長短方圓假色。依多顯色。假立長等。若分析時。長等極微不可得故。
△次破動。
若言是動亦非實有(至)滅若待因應非滅故。
音義 此破正量部。計動為身表也。若言動是表色。亦非實有。初生即滅。不至餘方。無動義故。有為下展轉釋成。云何纔生即滅耶。有為法滅。不待所因。譬如電光現即滅故。云何法滅不待因耶。緣會名生。緣離即滅。滅若待因。應非滅故。
合響 開蒙。問滅不待因之理。答有為之法。念念遷滅。何須待因。問請示一法。答且如人身。隨業力生[A24]已。念念前滅後生。長至壯年。漸漸衰朽。至業力盡。後念不續。便是死位。豈待因滅。
△三破心所引生。
若言有色非顯非形(至)非顯香味類觸應知。
補遺 此復破有宗轉計。彼云。別有一色名身表業。既非青黃等顯色。亦非長短等形色。是心力大發動勝思。引生此色。能令手等合掌曲跽。屈伸取捨。即以此色。為身表業。論主破云。此亦不然。此引生色。若言以動為性。其色[A25]已如前破。若言動因為性。即是風界。風非表色。觸身而知。觸唯無記。身通善惡。何名身表。非顯香味者。以香味二塵。非如青黃等色。而可表顯。亦唯無記。故云類觸。應知聲唯語表。應知五塵。皆非身表業也。瑜伽論云。身語表業。通三性故。五十三卷云。云何表業。謂略有三種。一染汙。二善。三無記。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。不離現行增上力故。所有身語表業。名染汙表業。若即於彼誓受。遠離所有身語表業。名善表業。若諸威儀工巧處。一分所有身語表業。名無記表業。
△三結示。
故身表業定非實有。
△次申正義。
然心為因令識所變(至)表示心故假名身表。
音義 大乘但約心變。即異小乘。心謂第六識。識謂第八識。謂以第六內心為因。令第八本識所變手等色相。相似相續。似有動作表示。於心假名身表。非謂離心。有別自體也。
△次語表(二)初破實有。
然因心故識變似聲(至)假名語表於理無違。
合響 准上身表可知。
△次釋無表(二)初破實有。
表既實無無表寧實。
△次申正義。
然依思願善惡分限(至)現行思立故是假有。
合響 先總明思。即徧行中思心所。願即別境中欲心所。意明第六識相應思欲。或思願善。或思願惡。依此善惡分齊定限。假立無表。謂此下分釋。謂此無表。或依發勝身語善惡之思種子。增長位立。增長謂防發功能。倍倍增盛。若此思種子[A28]已發。則成有表。未發猶居種位。今將發未發之頃。謂之增長位。然此無表。由表色熏成。宗鏡第五十五卷云。一律儀有表色者。即師前受戒時是。由此表色故。方熏得善惡種子。有防發功能(此是別解脫體)。立其無表色。二不律儀有表色者。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是。由此有表色。方熏得不善思種子。有防發功能。立其無表色(文)。此約散心通善惡位釋也。或依下。會玄第六卷引古疏云。謂依定中。止身語惡現行思上。立定道戒。不約種子。此名隨心轉故。現行思可爾。種子不爾。故止身語惡者假色。為色所由。由此勢力。遮防身語惡色。殺盜妄等。令不現前遮防色。故此無表假立色名(文)。此依定心善位釋也。若種若現。俱依思立。故非實有。雖種現不同。皆取思之一法者。以造作義名。思力最勝故。文中不言道共戒者。雖聖道起時。亦能防發聖道。即無漏智。決不計有心外實法。故不辯也。
△次釋難(二)初難。
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。
音義 經說三業。今論主併歸心識。豈不與聖教相違。
△次釋(二)初總答非色。
不撥為無但言非色。
△次別明業體(二)初明思為三業體。
能動身思說名身業(至)作動意故說名意業。
合響 華嚴鈔三十八之二釋曰。此出三業體。然思有三種。一審慮思。二決定思。三動發思。初二思。是發身語遠近。加行動發思。正發身語。即是二業體。初二思與意俱故。作動意故。名為意業。故總以思為三業體。
△次轉釋身語二業(二)初示由思名業道。
起身語思有所造作(至)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。
音義 造作名業。思能發起身語。有所造作。故說名業。此之身語。是審決思所遊所履。現作善不善因。通生未來苦樂之果。亦名為道。道猶路也。故前下。意明不唯意業思為自性。身語二業體亦是思。七業道者。身三口四。善惡業也。
△次明業道是假說。
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。
音義 所發身語非思。乃由中思之所發動。思既名業。此依思立假名為業。思所遊履。故名業道。
△次結二色唯識變。
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。
次破不相應行(三)初總明無實體用(二)初明依色心分位假立。
不相應行而亦非實有(至)但依色等分位假立。
合響 初標徵。謂得等非能緣故。不與心心所相應。非質礙故。不與色相應。有生滅故。不與無為相應。會玄第十卷云。此有二釋。一言。行者即行蘊。行蘊有二。一相應行。即心所法。二不相應行。即是得等。今言不相應行。揀其相應行也。二云。具足應言非色不相應行。即揀四聚(即心王心所色及無為)。如理應思。行即不相應。持業釋也。或揀四聚。亦相違釋(文)。得非下。明非實有。謂此得等。不同色心等法。有實體相。由此故知定非實有。又非異色心等。有實作用。故但依彼分位假立(謂此異彼。不可施設異不異性)。
△次立量以顯無實體用。
此定非異色心心所(至)如餘假法非實有體。
音義 此有三量。此字指得等。初量許有體用。明不異色心。量云。此是有法。定非下宗。許蘊攝故因。如色心等喻。或心下顯無實體。量云。此定非實有。心與心所。及色無為所不攝故。如畢竟無。或餘下明是假有。量云。此非實有體。或餘實法。所不攝故。如餘假法。
合響 大乘法相有百法。小乘唯七十五。餘者七十五法之餘。言餘實法者。即小乘。一意識外餘七心王。四十六心所外餘五心所。三無為外餘三無為。此三位十五法。各有體用。名餘實法。餘假法者。即小乘得非得等十四法外。餘十不相應行。此十法依色心分位假立。無實體用。名餘假法。
△次別破得非得等(六)初破得非得(二)初破他非 (二)初徵答實有(二)初論主問。
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。
合響 開蒙。問得者何義。答包獲成就不失之義。問其事何者。答色心生起。未滅壞來。此不失相。便名為得。又瑜伽云。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。說名為得。由此道理。當知得是假有。
△次外人答。
契經說故如說如是(至)成不成言顯得非得。
音義 梵音補特伽羅。此云數取趣。數數取著造種種業。趣於當來五趣果故。十學法者。正語。正業。正命。是無學戒蘊。正念。正定。是無學定蘊。正見。正思惟。正精進。是無學慧蘊。正解脫。是無學解脫蘊。正智。是無學解脫知見蘊。此十即五分法身也。成不下結顯意者。契經所說二成就言。正顯於得。二不成就言。顯於非得。故知有實體用也。
△次正破實有(二)初依經總非。
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。
△次就義別破(二)初正破得(二)初引經例破。
亦說輪王成就七寶(至)現在必有善種等故。
音義 若謂經說。成不成言。顯得非得。是實有者。然契經亦說。輪王成就七寶。七寶中如意及輪。即是非情。餘屬他身。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。故知成就之言。是假非實。若謂下牒救辭。於善下斥。若謂輪王於七寶。有自在力。故可於寶假說成就。於善惡法。何不許然。而要定執別。有實得耶。次若謂下。又牒救。初句牒救辭。寧知下斥。若謂七寶乃在現在。故可假說。寧知善等離現在有。以實法離現在。理非有故。何以離現無實法。現在必有善種等故。言現在有。簡過未非現。常實法簡分位是假立。
合響 俱舍論云。諸有為法。若有墮在自相續中。有得非得。非他相續。無有成就他身法故。非非相續。無有成就非情法故。如汝所言。則諸非情。及他相續。亦應成就所以者何。以契經亦說。輪王成就七寶。豈即成就。他身非情耶。又經說。輪王成就七寶。彼為成他身法。及非眾生數耶。若成就神珠寶者。則壞法體。亦眾生數。亦非眾生數。若成象馬寶者。則壞趣。亦人趣。亦畜生趣。若成就女寶者。則壞身。亦男身。亦女身。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。則壞業。亦是尊貴。亦是卑賤。
△次約二因破(三)初徵。
又得於法有何勝用。
△二破(二)初破能起因。
若言能起應起無為(至)若待餘因得便無用。
音義 若言此得於善等法。是能起因。是則一切有情。何不以此得起無為法。而成聖道。一切非情。不具此得。應永不生。今現有非情生起者何也。又復於善等法未得者。或既得[A29]已失者。亦無此得。應永不生。云何亦有未得而得[A30]已失復得者耶。若俱下遮救。若謂未得[A31]已失。雖無現得。由有無始俱生得為因。所以後時復起者。是則同彼執一因論。便違自教所執。生與生生。便為無用。又俱生得具三性者。則於一時。善惡無記。應頓現前。為因既齊。生果應爾。若待餘因。故不頓現。此能起因。便為無用。
補遺 所執二生。俱舍論云。生與生生。復何所作。阿毗曇毗婆沙。生等相中云。一剎那中。生生二法。一生法。二生生生。生生唯生生。問何知生生二法。生生唯生生。答猶如人有生一子者。有雙生者。二生者。即生與生生也。又俱舍有為相中云。此生等相。即是有為。應更別有生等四相。若更有相。便致無窮。彼復有餘生等相故。應言便有。然非無窮。所以者何。頌曰。此有生生等。於八一有能。論曰。此謂前說四種本相。生生等者。謂四隨相。生生。住住。異異。滅滅。諸行有為。由四本相(生住異滅)。本相有為。由四隨相(即生生住住異異滅滅)。據此所計。凡有為法。必具生與生生。今言俱生得為因起者。則汝所執二生。便為無用。詳如俱舍論釋。
△次破不失因。
若得於法是不失因(至)若離有情實不可得。
音義 先牒所計。計云。得之於法。是不失因。一切有情。以此為因。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。諸可下破。諸可成法。不離有情。非關於得。若離有情。實無有得可得。
△三結。
故得於法俱為無用。
△次例破非得。
得實無故非得亦無。
△次申正義(二)初明得。
然依有情可成諸法(至)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。
音義 三種成就。正顯於得。一言假立。即異小乘。瑜伽第五十二卷云。若所有染汙法。諸無記法。生得善法。不由功用而現行者。彼諸種子。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。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。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。如斷善根者。如是名為種子成就。若加行所生善法。及一分無記法。生緣所攝受。增盛因種子。名自在成就。現在諸法。自相現前轉。名現行成就(種子業因。自在業力。現行業果)。
△次明非得。
翻此假立不成就名(至)於諸聖法未成就故。
音義 不成就言。正顯非得。此不成就。其類雖多。舉要言之。於三界四諦。見道所斷分別惑種。未為聖道之所永害。假立非得。名異生性。於諸聖法。未成就故。
△二破眾同分(二)初破他非(二)初徵答實有(二)初論主問。
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。
補遺 五蘊論云。云何眾同分。謂諸羣生。各異自類。相似為性。
△次外人答。
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。
補遺 廣說者。瑜伽第五十二卷云。此中或有有情。由界同分。說名同分。謂同生一界。或有有情。由趣同分。說名同分。謂同生一趣。或有有情。由生同分。說名同分。謂生一生。或有有情。由類同分。說名同分。謂同一種類。或有有情。由分位體性。容色形貌。音聲覆蔽。養命同分。說名同分。或有有情。由過失功德同分。說名同分。如殺生者。望殺生者。廣說乃至諸邪見者。望邪見者。離殺生者。望離殺生者。乃至正見者。望正見者。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。望預流等。菩薩望菩薩。如來望如來。如是更互說名同分。
△次正破實有(二)初依經總非。
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。
△次就義別破(二)初約同智言因破。
若同智言因斯起故(至)彼既不爾此云何然。
音義 先牒計。同智謂解同分之智。同言謂詮同分之言。俱舍敘外執云。若無實物無差別相。名同分者。展轉差別。諸有情中。有情有情。等無差別。覺及施設不應得有(文)。覺即同智。施設即同言。則草下例破。謂若同智言。因斯同分起故。實有同分者。則草木等。亦應有同分。既爾即與聖教相違。以諸聖教。不言有無情同分故。故俱舍論云。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。諸穀麥豆金銀菴羅半娜[A32]娑等。亦有自類。互相似故(文)。又於下縱奪破。若於同分起同智言。名同分者。是則復應有別同分。起彼同分。如是展轉成無窮過。然彼同分。既無別同分起。此同智言。何必因斯同分起耶。
△次約同事欲因破。
若謂為因起同事欲(至)何要別執有實同分。
音義 先牒計。同事謂同所作事。同欲謂同所樂欲。謂同分為因。同事同欲。方得生起。故知實有同分也。理亦下破。謂由宿習為因。起同事欲。何須別執。有實同分耶。
△次申正義。
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。
合響 集論云。謂如是如是有情。於種種類。自體相似。假立眾同分。
△三破命根(二)初破他非(二)初徵答實有(二)初論主問。
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。
合響 開蒙問。云何為命根。答依所引第八識種上。連持色心。不斷功能。假立命根。
△次外人答。
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。
△次正破實有(三)初依經總非。
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。
△次就義別破(三)初例破。
音義 初以色比破。色不異識。前[A34]已極成。煖是色法。應當以此比知。命根亦不離識。又若下以受等例破。意明受等異識。非實命根。若命根異識。亦非實命根也。命根是有法。非實命根宗。異識實有故因。如受等喻。
△次釋妨。
若爾如何經說三法(至)有此識因後當廣說。
音義 此有三重問答。初問壽煖皆識。經何說三。義別下答。雖皆是識。約義差別。說有三種。宗鏡第五十卷釋云。謂阿賴耶相分色法。身根所得名煖。此識之種名壽。以能持識故。現行識是識。故言三法義別說之。非謂別有體性。是則身捨煖時。有餘二不必捨。如無色界生。如餘二捨時。煖心隨捨。然今此三。約義別說。但是一體。如四正勤。[A35]已生未生善惡二法。義別說為四種。秪是一精進數。住無下。又問義別說三。秪唯一識。住無心位。既無有心。應無壽煖。云何經說壽煖不滅。豈不下答。識不離故。壽煖不滅。既爾下第三問。識既不離。何名無心彼滅不。答無心位中。[A36]但滅轉識。非謂第八證有此識。如後廣引教理。
△三結示。
此識足為界趣生體(至)無勞別執有實命根。
補遺 此第八識。足可以為三界六識四生之體。以彼能徧三界。此揀前六不徧故。以彼恒續。此揀前六有間斷。異熟果。簡前六異熟生也。
△次申正義。
然依親生此識種子(至)住時決定假立命根。
合響 宗鏡第五十卷釋云。言此者。簡親生餘識種子。言識者。簡相應法種。唯取識故。言種者。簡現行。不取第八現行。為命根故。彼所簡者。皆非命根。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。由先業所引。持身功能差別。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者。葢由前世善惡業之所牽引。若業之功能多。則引此識種子。住時決定長久。若業之功能少。則引此識種子。住時決定短促也。依此住時決定長短之分位。假立命根。令色心等。住時決定。依此功能。說為命根。非取生現行識義。以此種子。為業力故。有持一報之身。功能差別。令得決定種子。無此功能。身便爛壞。阿賴耶識現行。由此種故能緣。及任持於眼等法。亦名能持。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。若不爾者。現行之識。應不得有。及無能持餘根等法。由此功能故。識持於身。現行內種力故。生及緣持法。不名命根。非根本故。由種生故。此種不由現行有故。種為諸法之根本故。又現行識。是所持故。從所持說。能持種識名命根。命根之法持。體非命根。令六處住時決定故。故種子為命根。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。不恒續故。非業所引故。
△四破無心定等(二)初破他非(二)初徵答實有(二)初論主問。
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。
合響 開蒙。問無想定。答想等不行。名為無想。令身安和。故亦名定。問想等心聚。悉皆不行。何故但名無想也。答滅想為首。名無想定。問如何想偏為首。答為此外道厭想如病。欣求無想。以為微妙。立此無想。問滅盡定。答令不恒行心心所滅。及染第七恒行心聚。皆悉滅盡。問無想滅盡。差別何如。答修無想定。作出離想。修滅盡定。作止息想。又無想唯凡。滅盡唯聖。是二差別。問此二定依何建立。答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。建立此定。問無想報。答由修彼定。感彼天果。名無想報。
△次外人答。
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。
補遺 俱舍論云。若生無想有情天中。有法能令心心所滅。名為無想。是實物有。能遮未來心心所。令暫不起。如堰江河(文)。今文反顯。
△次正破實有。
若無心位有別實法(至)如堤塘等假亦能遮。
音義 先牒所計。應無下舉例破。彼無色定。既無實法。能礙於色。名無色定。此無心定。何有實法。能遮於心。名無心定耶。又遮下。引假破實。
△次申正義(二)初正釋(二)初無心定。
謂修定時於定加行(至)此種善故定亦名善。
音義 定加行者。定前方便也。正在定時。心寂滅故。無復期願。是以期願。在加行耳。厭患麤動等者。前六轉識。行相麤顯故。二定同明。兼染第七。若無想定。但厭前六不恒行心心所。若滅盡定。兼厭第七染汙恒行心心所故。令心等者。由厭患力。令所厭麤動心等漸細。由細入微。微之又微。厭極增盛。以此微心。熏第八識。成極增盛厭心等種。由此種故。心等不行。依斯假立二無心定。由種善故。此二亦善。
△次無想果。
無想定前求無想果(至)依異熟立得異熟名。
音義 謂有外道。妄計無想天。為真解脫處。因修無想定。於定前加行。發勝期願。而希得彼天故。所熏成種。能招彼天真異熟識。生彼天[A37]已。所有生得。不恒行心心所滅。於此分位。假立無想異熟之名。
△次結示。
故此三法亦非實有。
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
音釋
(昌朱切音姝)。
糅(女救切音猱)。
埵(都果切音朵)。
犍(居言切音鞬)。
籥(以灼切音藥)。
鍮(他候切音偷)。
藪(蘇偶切音叟)。
譌(五禾切音囮)。
鍵(巨展切音件)。
蟻(魚倚切音擬)。
奩(力鹽切。音亷。鑑匣也)。
甌(烏候切音謳)。
鎔(以中切音容)。
溉(吉器切音既灌也)。
跽(巨起切其上聲長跪也兩膝著地而立身也)。
娜(奴可切那上聲)。
堰(伊甸切音燕)。
堤(典禮切音)。
顯示版權資訊
【經文資訊】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 第 51 冊 No. 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
【版本記錄】發行日期:2024-11,最後更新:2023-05-19
【編輯說明】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(CBETA)依「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」所編輯
【原始資料】CBETA 人工輸入,CBETA 掃瞄辨識
【其他事項】詳細說明請參閱【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】
△論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