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阿育王刻文(Dhamma-lipi)
第一類 摩崖法勅
甲 十四章法勅
第一章
在〔朕之領土〕雖任何之生物[4],不得屠殺為犧牲亦不得供為宴聚[5]。不論如何,天愛喜見王於宴聚見甚多咎過。然,天愛喜見王思惟:或某種宴聚可以,天愛喜見王之大膳寮[6],曾每日屠殺幾百千之生類為羹[7]。然,今刻此法勅時,唯屠殺三生類,〔即〕二隻之孔雀與一隻之鹿[8]。而且其亦非恒然。而雖此等之三生類,將來應至不屠殺。
第二章
天愛喜見王領土內之到處,即周達諸王[1]、般提耶諸王、沙提耶弗多王、啟羅羅弗多王、檀婆般尼王、安提瑜迦王及稱為臾那王諸鄰邦人[2],及安提瑜迦王鄰近其他諸王〔國內〕之到處,建設喜見王之二種類的療院[3]。即對人之療院及對獸類之療院。皆蓄存有效於人及有效於獸類之藥草,不完備之地方不論何處,皆令輸送、培植之。同此無樹根[4]無果實處之各處,皆令輸送、培植之。〔更於〕路〔邊〕令植樹木,又令掘鑿多數之井泉,以供人畜之受用。
第三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以灌頂過十二年[1]之年,朕如次下令,〔即〕朕領土內之任何處,諸收稅官、司直官并地方長官[2],每各五年,唯為其目的,為如次法之教勒[3]應出巡按[4],及為其他事務[5]而出:「善柔順於父母,或對朋友、知己、親族及婆羅門、沙門[6]之善布施。能不屠殺生類。善節費用而蓄[7]」。對〔大官〕會議[8]或收稅官等亦依理證與文證[9]而監察[10],此命令之。
第四章
過去幾百年之長期間,唯屠殺生類、殺害有情[1],行非禮[2]於親族,唯增長行非禮於沙門、婆羅門。然,現在依天愛喜見王法之宣行[3],若使見蒼生、天宮之光景[4]、諸象、眾多之火蘊及其他天上之諸形相者,不僅鼓響[5]為法鼓,或現依天愛喜見王法之教勒,過去幾百年間之未曾有:如不屠殺生類、不殺害有情,對親族禮讓、對於婆羅門、沙門禮、對父母柔順、對耆宿柔順[6]、增長。如是既增長此等并其他種種法之宣行。而且,天愛喜見王又於將來亦應增長法之宣行。更於天愛喜見王之諸皇子諸皇孫,即至壞劫止[7]亦令增長此法之宣行。〔各自親躬〕住於法、戒、應以法為教誨。然,為法之教誨[8]者,此即為最勝業,又無戒者即無有法之宣行,因此令此事之增長而不為損減者,此是善也。
第五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善是難為。任何人始為善者即難為而為。是故朕既為多善。因此朕之諸皇子皇孫等以後之皇胤,至壞劫止[1],效朕如此行者,既為善事。反此或失此善事之一部分者,即為惡事。惡實易為也[2]。
過去長期之間,未曾有為法大官[3]者。是故朕過灌頂十三年之年,設立法大官。彼等〔法大官〕於一切宗派[4]之間為法之樹立,為法之增長,或臾那人、柬埔寨人、犍陀羅人、羅提迦人、美提尼加人[5],或凡其他西方鄰邦人之間,專心於法者[6]為利益安樂,忙碌掌事、從僕與主人[7]、婆羅門與毘舍[8]、孤獨與老人,在此中專心於法者為益安樂,為無障礙[9],忙碌掌事,配與囚人之費[10],示無障礙,或若多子女,或所蠱惑,或因老衰者,對其任何者[11],為釋放此,忙碌掌事。又於此婆多利弗多〔國都〕並地方之一切都市,朕之兄弟及姊妹之後宮,或有關朕其他之親族而於一切處勞力掌事。更於法大官是否依止於人法?是否樹立法?是否專心於布施而考量之。關於專心於法者,於朕領內之到處,勞力掌事。
為此法勅之目的,〔即〕令此之久住,而朕之諸皇胤,為效朕如此行而令刻之。
第六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過去長時期之間〔如何之王〕,於何時亦未曾裁斷政務[1],或不聽取上奏。故今朕如次命之。〔即〕朕無論食事中,於後宮、內房、在飼獸療[2]、鑾輿[3]中、或在禁苑、於任何時任何處,朕當聞上奏官[4]有關蒼生政務之上奏。然者,朕無論在何處,當裁斷有關蒼生之政務[5]。又朕對於何等之恩賜,或對於詔敕[6]而親自勅令,或者緊急事件[7]委任於大官之間而為其事會議[8]諍論,或發生保留[9]之時,不論於何處何時從此不能不即時奏聞於朕。朕即如此勅命。不管如何,朕〔親躬〕於其精勵,於政務之裁斷[10],此若不使感〔未曾之〕滿悅[11],朕思惟:此是朕增進一切世間之利益為義務而思惟故。而且此之根本是〔朕〕之精勵及政務之裁斷。其實,〔為〕一切世間利即為崇高事業[12]之存在。因此朕為任何之努力,其一[13]是朕為返還向有情所負〔義務〕債務[14],同時令彼等於現世之安樂,於後世[15]使達至天上。
今此法勅之目的〔即〕為此之久住,又朕使諸皇子諸皇孫并曾孫為一切世間之利益,為如此努力而刻。然者,若無最上之努力是難為。
第七章
天愛喜見王,希望一切之宗派[1]〔者〕住於一切處。希望彼等皆克己及心清淨[2]。〔一般〕俗人[3]有種種之樂欲,有種種之貪欲[4],但彼等之一切行〔克己及心清淨〕,或〔最少亦〕要行其一部分。〔然〕人行廣大布施,若缺減克己,心清淨、報恩及堅固之信心[5]者,此完全是賤人[6]。
過去長期之間,諸王為娛樂而出巡行[2]。其時行狩獵[3]及其他之戲弄。然,天愛喜見王灌頂過十年而往三菩提[4]。由此而起此法之巡行。最近訪問[5]沙門、婆羅門,給與布施,訪問耆宿配與金錢[6],又見其地之蒼生,行法之教勅,而適宜此[7]而行法之試問。爾來[8],此於天愛喜見王〔治世〕後期[9]之愛樂。
第九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蒼生病之時,娶、嫁[1]之節,子女誕生之時,又於出門旅行作種種之祈願[2]。男子[3]之困難時、并其他種種之狀態,多為祈願;婦女子[4]之困難時,多種種瑣細[5]無意義之祈願。而所為之祈願實不得不行,不過唯得少果而已[6]。反之,行彼法之祈願者,一切皆有大果。此中如下之事、〔即〕對奴隷及從僕與正當之待遇,尊崇恩師,節制生類,含括對沙門、婆羅門之布施[7]。此等并其之此種稱為法祈願。是故,不論父子兄弟、主人朋友、知己及至鄰人[8]〔亦各〕互相說:「此是善[9],予為達成此〔法〕祈願之目的止而行此,又達成目的之後應更行之[10]」。不論如何,為〔法願以外〕之祈願者,〔其果報〕是可疑的、或達成其目的,或不達成其目的,〔即如達成之〕亦不過唯對於現世而已。然,此法祈願不拘於何時,即如現世不達成其目的,但於後世生無限之功德。
若反之,其目的於現世達成者,由此即有兩種之所得。〔即〕依此法之祈願,於現世〔達成〕其目的,於後世生無限之功德。
第十章
天愛喜見王思惟:不論名聲、榮譽[1]、若朕於蒼生、於現在、又於未來,由朕柔順於法柔順[2],若不以隨順實行法者,如何成為名聲,若希求榮譽[3]、亦決不持大利。反之,天愛喜見王[4],為如下之事[5]而希得名聲、榮譽:即天愛喜見王,作如何之努力,一切皆為於後世[6],總之為一,為令至幾乎無危禍。而危禍者此所謂不善。雖然如此,即小身之輩[7],或由高族,拋棄一切而無最上之努力者,此即無成。特別由中高族者是難成也。
天愛喜見王詔。
法之布施,由法之親善、法之分與、如由法之結緣[2],沒有如此〔殊勝〕之布施。如中於次下之事,〔即〕對於奴隷及從僕與正當之待遇,對父母柔順,對朋友、知己、親族并沙門、婆羅門與布施,對生類含括不屠殺[3]。對此,不論父子兄弟、主人朋友知己、親族乃至鄰人應互相言:「此是善,人不能不行此」。人若行此者,由此法之布施,既有現世之所得,於後世亦生無限之功德。
第十二章
天愛喜見王,以布施又為種種之崇敬[1],崇敬在家者出家者[2]之一切宗派。然,天愛思惟:一於一切宗派之本質得顯示增長[3],如是布施或崇敬不存在於〔世〕。此本質之增長雖由多種〔之方法而起〕,他方面,其根本是語言之制御[4],〔即〕於不當之機會,專讚揚自己之宗派[5],又不難駁他之宗派,或者於各各之機會應於穩和[6]。然,才能〔各自〕由各各之方法當崇敬他之宗派。若確實互相如是為者,不僅增長自之宗派他之宗派亦助長也。不如是為者以損自之宗派,同時亦害他之宗派。不管如何,凡對自之宗派之誠信,而念:「願輝耀自己之宗派」,唯讚揚自己之宗派,或難駁他之宗派者,如是為卻更強力地害了自己之宗派[7]。故專互為聽法,為敬信此而一致和合為[8]善。然,天愛如是所希望,一於一切之宗派,應多聞其教之善[9]。故信仰各各之宗派者,不得不如下告之,〔即〕天愛思惟,如得專示一切宗派本質之增長,如此布施,或崇教不存於〔世〕。而為如是事,多為法大官、監婦大官、飼獸苑官并[10]其他一部屬[11]之有司所鞅掌之事。此結果即各宗派自之增長,又有法之光輝。
第十三章
灌頂八年過後而天愛喜見王,征服迦陵迦國[1]。由其地〔捕虜〕而移送之生類,唯有十五萬數[2],於其處被殺唯有十萬數,或死者有幾倍。由此以後,今既領迦陵迦國,天愛熱心法之遵奉[3],對於法之愛慕及行法之教勒。此即天愛對征服迦陵迦國之悔謝[4]。不論如何,征服未曾征服之國者,於彼殺戮蒼生、或死亡或移送,天愛對此一切感苦惱,又思慮與悲痛故。
然,天愛比此更感悲痛者,是住此之婆羅門或沙門、或其他之宗派者、或在家者、在其間對長者[5]柔順,對父母柔順,對恩師柔順,對朋友、知己、同僚、親族及奴隷、從行正當之待過,有堅固誠信者,其際蒙受災害及殺戮,或即是別離愛者[6]也。或彼等善保全[7]自身,未曾減殺彼等之愛情,以陷朋友、知己、同僚、親族於不幸,由此其不幸又為彼等之災害即是。此一切人人所蒙之運命又是天愛所感悲痛之處。除臾那人之間,此等之婆羅門及沙門之部眾[8]沒有無住之地方,即於任何地方之人人[9],對任何之宗派,即沒有無何等信仰之地方。故所領迦陵迦國時而殺蒼生、死、移送之數中,雖百分之一、或千分之一,天愛對此現在亦感悲痛。
而天愛思惟:即如他人無加害於朕,但當忍耐者應忍之。故住於天愛之領內,即是林住種族,〔天愛〕亦反省而愛撫之[10]。而彼等專心自愧,更不為所刑殺,猶如來天愛之悔恨[11],尚且對於天愛有權力,以此告彼等。不論如何,天愛克己不傷害一切之有情,希望公平而柔和[12]。
然,天愛思惟、依法之勝利,此才是最上之勝利。而此勝利,天愛既再三於〔此朕之領內〕并至六百由旬[13]止,凡於諸隣邦人之間——於此有稱為安提瑜迦[14]之臾那王,又越過其安提瑜迦王,有稱為土羅耶王、安提奇那王、摩迦王、阿利奇修達羅王之四王,在南方可得周達諸王、般提耶諸王,以至錫蘭王。如此,在此〔天愛〕王之版圖於臾那人,於[A1]柬埔寨人之間的那婆加人、於那婆般提人之間的普闍人、於美提尼奇耶之間的安睹羅人、於波隣達人之間亦到處隨順天愛法之教勒[15]。更於天愛之使臣[16]未到之處,諸人聞而進行隨順於法,以實行天愛之法、制規及法之教勒,又將來亦應隨順。依如此之事,於一切處所得之勝利,不問其如何者,即於,何處皆是此喜悅為本質之勝利[17]。然,此喜悅實輕微之事而已。天愛思惟,唯關於後世者持大果也。
而此法勒,為其目的,〔即〕於一,朕之諸皇子〔乃至〕曾孫,然不思惟不得新之勝利[18],勝利雖是自然而得[19],為念寬容及刑罰之輕,更另依法之勝利才是真正之勝利而思惟故而今刻之。依此之勝利是關於現世及後世之〔利益安樂〕。人一切之愛樂以示對於法之愛樂[20]。此實是現世之同時亦是後世〔真實之利益安樂也〕[21]。
乙 別刻法勅
天愛詔,告於睹沙利[2]市之都市執義官之諸大官[3](Dh)。
天愛詔。朕於沙摩婆市,告都市執義官之諸大臣如下(J)。
朕,為朕〔正確〕見一切如何之事。以專所作而履行,又希望以〔通宜〕之方法使之成就。朕思惟,關於此事,朕附於卿等之教勅者,此即最上之方法[4]。不論如何,卿等為得人人之敬愛[5],於幾千生類之問鞅掌其事。
一切之人皆此朕之子[6],故朕猶如為朕之諸皇子,其一切完全同一,希望得現世并後世之利益安樂,此又對一切人人之希望。然,卿等應得及此事之範圍而其力不得達到[7]。雖然唯一人之有司得達者,而此〔實〕不過一部分而已,而非達於全部。卿等雖常善行[8],但尚應注意如下事,於治民之事,常常使一入於牢獄又得苦役,其時,忽然[9]受〔命令〕使終了牢獄,而且其他甚多之人人依然受苦。如斯之時,希望卿等不得不專履中正之道[10]。人如斯由嫉垢、憤怒、不仁、輕卒、懈怠、懶惰、困備之性情[11]而不能行中正。故希望卿等:「願此等之性情不起於予」。而此等一切之根本者,是不憤怒及不輕卒。任人有困憊疲勞者即不起於治民之事。然,於治民之事,一切行動不得前進。見如此〔高官〕必告卿等,卿等應考慮〔負王義務之〕債務當返還!此應謂:「天愛之教勅如斯如斯也[12]……有正行大災[13]」。不論如何,不行此者,不達於天,又不得王之嘉納[14]。若人不得為此所作者,於何處皆不使滿足朕之意[15]。反之,若人正行之,卿等得達天,又返還完了負朕之債務。
而此〔法〕勅,〔一切人〕應傾聽〔每〕提沙星座之日[16]。又,時時於提沙日之間,就是僅人,亦應傾聽之。若為如是者,卿等即得正行。
此〔法〕為如斯之目的,〔即〕由此都市執官之大官,於任何時蒼生不得無理而受障礙[17]、或無理而蒙苦役,專心於事之目的,因此令刻之。又朕為如斯之目的,〔即〕大官者,不粗暴、不狂惡[18],其所行令穩和,〔一般之有司善〕知悉此目的,以準合朕之教勅……〔為檢察〕是否如是行耶?每各五年令出巡按。而宇周尼[19]亦太守皇子[20]為同一目的,以同勤務之人人……令出……巡按,而〔不出者不空〕過三年。此同多迦尸羅[21]亦〔派遣人人〕。而此等之大官[22]……出於巡按時,必常各自行為,不得疏忽,同時又〔一般之有司〕,準合王之教勅,應悉知是否如此命而為。
第二章
以天愛詔於睹沙利市,告太守皇子並諸大官(Dh)。
朕,為朕〔正確之〕見一切如何之事,於一履行所作,希望又〔適宜〕之方法而成就。朕思惟,關於此事,朕附於卿等之教勅,此〔即〕最上之方法。
一切人皆是此朕之子。故朕猶如為朕之諸皇子,其一切完全希望同一得現世并後世之利益安樂[2],又對一切人而希望之。惟:未歸順之諸邊疆人[3],使起念:「王對吾等是如何喜歡耶?」〔然者,應答之〕,朕對邊疆人所希望唯次下之事,〔即〕於一使彼等了達:「天愛[4]是諸邊疆人依於朕而無危怖[5],而起信賴朕,依朕唯得安樂,不蒙何等之苦惱。」又令了達[6]:「天愛,朕應得忍耐者,於彼等當忍一切,更於彼等依朕〔之教勅〕而行法,以至得現世并後世〔之利益安樂〕是也。」而朕為如斯之目的,〔即〕朕附於卿等之教勒,以朕之所欲,朕不動之決意及誓言[7],令卿等知之,由此〔朕為彼等所負〕債務之返還,而教勅於卿等,故卿等應行為其所作,令〔彼等對朕〕起信賴,由此於彼等了達:「天愛對吾等恰如父,而天愛如全慈自[A2]己而慈吾等,故吾等如天愛之子。」因此教勅卿等而令知朕之所欲,又凡於地方之有司[8],皆為此目的。不論如何,卿等能〔使彼等〕信賴於〔朕〕,於彼等,得彼等之現世并後世之利益安樂。若如此為者,卿等由此以得天,又完全得返還對朕所負之債務。
此〔法〕勅為如是之目的,〔即〕依此諸大官於如何之時亦令此等邊疆人〔對朕而〕起信賴,更得使專心行法,因此令刻之。而此〔法〕勅於各四個月期之[9]提沙星座之日,使〔一切人〕傾聽之。
又於提沙日之間,於能得之時時,即唯一人亦應使傾聽之。若為如此者,卿等乃得正行。
第二類 石柱法勅
第一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灌頂過二十六年之年,朕令刻此法勅。〔惟〕!於現世及後世之〔利益安樂〕,對於法若無最上之愛慕、無上之觀想、無上之敬信、無上之怖畏、無上之精勤[2]者,難得正行[3]。然,既依朕之教勅,對彼法之希求[4]及愛慕者,逐日[5]增長,又將來亦當增長。而朕之有司,不問高官、小身、中位,一切隨順於〔法〕而正行,〔如是〕堪能勸導易犯罪者[6]。又對諸邊疆人,諸大官[7]亦如是行。然,依法如是之保護、依法之處理、依法之與樂、依法之〔語言〕制禦者,此即〔與彼等有司之〕規制[8]。
第二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法是善也。然,法言有幾何耶?〔曰〕:少漏、眾善、慈愍、布施、真諦及〔三業〕清淨[1]。而朕既〔對人人〕以種種方法不僅給與眼之布施[2],朕又對二足類、四足類、鳥類、水樓類[3]而作種種之利行[4]、乃至對生命不僅行供養[5],並且作其他多種之善事。
此法勅為如斯之目的,〔即〕人人如此遵行而為此之久住,朕令刻之。然,如此正行之,即為此善事。
第三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一般人言:「予如是為善事」,而〔自[A3]己〕唯常見善事:「予如斯行惡事」,某者說:「如斯是〔予有〕漏」,完全不見〔自[A4]己之〕惡。而此於單方面實難自省[1],但另方面應見如下,〔即〕:「如狂惡、不仁、憤怒、高慢、嫉垢之此等,稱為導於漏[2]。〔願〕予不為此等而滅亡[3]」。又必不能不見如次下:「〔即〕彼〔之行〕是導予於現世之〔利益安樂〕,此行又導予於後之〔安樂〕[4]」。
第四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灌頂過二十六年之年,朕令刻此法勅。朕之司直官[1],關於鞅掌幾百千生類蒼生之事。朕既使諸司直官有自信[2],無所怖畏而專行其所應行之行,於諸地方以維持蒼生之利益與安樂,又為令得與恩惠[3],如何斷訟,或處罰亦任彼等之自由裁量[4]。彼等善悉知與安樂及起苦惱[5],而專心於法之人人[6],於諸地方,使蒼生為專得現世并後世之〔利益安樂〕,應以教示蒼生。司直官不僅是努力奉事於朕,又同時知朕所欲之有司[7]亦應事之。而此等之有司,亦由司直官體會朕意以教示彼等[8]。不論如何,恰如人以其子女委託賢良之乳母,思考而如是信賴:「彼賢良之乳母始得安樂育予之子女」,朕如此為諸地方蒼生之利益安樂,以設此等司直官。又彼等司直官無所怖畏,立自信[9]而無不安,為得行其所應行之故,朕,以斷訟反處罰即任司直官等之自由裁量。實是不得不希望之處,一於司法公平,及於處罰公平而無所失。而朕之命及範圍,繫縛於牢獄者,對其處罰,所裁決死刑之確定[10]朕亦與三日間之思赦。〔於此間死刑囚之〕親族,使彼等應觀念其生命,或令觀念不到之時[11],為〔彼等〕以所布施,又為資於後世之〔利益安樂〕應為斷食。不論如何,是朕如斯之希望,即於〔恩赦〕時之終了後[12],尚且,〔其死行囚〕得後世〔之利益安樂〕。如是種種法之宣行、克己、布施之配與,增長於蒼生之間。
第五章
天愛喜見王詔。
灌頂過二十六年之年,朕,次下作不得殺害生物[1],即:鸚鵡、鶖鷺、阿如那鳥、鴛鴦、鵝鳥、蘭提無迦水鳥、啟羅多鶴、蝙蝠、女王峰、鼈、大蝦、耶達耶耶迦魚、康迦普普達迦魚、縮魚、龜、豪豬、栗鼠、尸瑪羅鹿、刪達迦牛、奧迦賓達蜥蜴、犀、白鳩,其他不得供使用以及食用之四肢類是也[2]。
又彼牝山羊、牝羊、牝豚、懷孕、哺乳者[3],并其仔生後六個月未滿者皆不得殺害。
又家鷄不得作去勢。其有生物之籾殼[4]不得以火燒。不得於無益或為殺生而放火燒森林。不得以生物飼育生物。由四個月成三季之各滿月之日,提沙滿月之日,三日間即第十四第十五日及次之第一日,并各布薩日,必不得殺害魚,又不得賣之。同此等之每日,住飼象林漁夫於放魚地養不得殺害他生物之群。各半月之第八日、第十四日、第十五日、提沙日、普那瓦須日,由四個月成三季各滿月之日,并祝祭日,不得把牡牛去勢,又牡山羊、牡羊、牡豚或其他得去勢之獸亦不得把去勢。
提沙日、普那瓦須日,由四個月成三季各滿月之日及此三季之半月間,不得烙印於馬、牛。
乙 第七章法勅
天愛喜見王詔。
過去長期之間,諸王等人人,皆〔思惟〕希望以如何者,蒼生依法增長而得增進耶?然,於蒼生尚未適當[2]依法之增長而增進。對於此點,天愛喜見王如斯詔。朕起念如下:〔即〕過去長斯之間,諸王〔思惟〕希望以如何者,蒼生依適當法之增長而得增進耶?但,蒼生尚未適當依法增長而增進。然,以如何者蒼生得遵行〔法〕耶?如何者蒼生適當依法之增長而增進耶?又朕以如何依法之增長使彼等得向上耶?對於此點而天愛喜見王如斯詔。朕起念如下:〔即〕朕於蒼生使聽聞法之聽聞,應教勅法之教勅。蒼生聽聞此,遵行向上,而必依法之增長而增進。為此目的,朕既令〔蒼生〕聽聞法之聽聞[3],又對鞅掌幾多蒼生之事,朕之〔諸有司者如何[4]〕以法教示彼等蒼生,對於更詳細宣演,以命令種種法之教勅。且朕又令鞅掌幾百千生類之事的諸司直官:「專心於如是教示蒼生」。
天愛喜見王詔。
朕真唯深慮此〔事〕,既建甚多法柱而設諸大官,為法之〔宣說〕[5]。
天愛喜見如是詔。
朕既令於諸路〔傍〕多種植榕樹,為人畜以受用其蔭。又令種植菴羅樹林[6],〔每〕於庫沙令掘鑿井泉,令設休息舍[7],更為人畜之受用,於此處彼處多作飲水處。然,對於如斯之受用〔確固不過是小事〕。不論如何,世人即既由前之諸王,或由朕依種種之興樂法[8]而令安樂。然,朕令遵行彼法而遵行,為此目的而為。
天愛見王詔。
朕彼等之法大官,對於出家者與在家者而鞅掌有關種種好利[9]之事,更鞅掌有關一切〔宗派之〕事。即朕或〔特殊之大官〕[10]而命鞅掌關佛教僧伽之事,又其他〔之法大官〕亦同此命鞅掌有關婆羅門及邪命外道之事,又其他〔之法大官〕命鞅掌尼犍陀之事[11],又其他〔之法大官〕命鞅掌其他種種宗派之事,各〔各之法大官〕任何者〔應命鞅掌〕有關各各〔宗派〕各別之事。所以朕之諸法大官鞅此等并其他一切宗派之事。
天愛喜見如是詔。
此等并其他主要之〔有司〕鞅掌朕及朕之皇后所為有關布施之頒行[12],〔同時〕又對朕之後宮,依種種之方法,於此〔國都巴達利城〕并諸地方〔應奏聞蒼生〕各各求滿足之處[13]。又朕使其〔之有司〕,朕之諸皇子及其他王妃之諸王子所為,有關頒行布施而為法之敢行,為法之遵行[14]故,應令鞅掌其事。
天愛喜見王詔。
即朕實為如何之善事,凡世人亦既遵行之,又今有隨順此。由既對父母柔順、對恩師柔順、對耆宿禮節、對婆羅門、沙門及貧者、窮人乃至奴隷、從僕有正當之待遇等,增長〔世人之間〕,因此將來亦增長。
天愛喜見王詔。
然,朕令人人之間增進為法之增長者,然,唯依二種方法。即法之規正及靜觀[15]是也。然,此中彼法之規正輕,較靜觀更〔可增進〕。而法之規正,即朕令彼等不得殺害生物是也。其他亦朕尚多命法之規正,反之而較靜觀,對其有情為導於不殺生及對生類不屠殺故,令人人之間越發法之增長增進。
有關此而天愛詔[16]。此法勅是為令此之久住,於如何之處,凡石柱或石板存在之處,當令刻之。而此教勅為如斯之目的,〔即〕只要日月之耀輝,使朕之諸皇子〔乃至〕曾孫而如此傚朕而遵行,〔於此〕為渙發。不論如何,如此遵行時,即得現世并後世〔之利益安樂〕。
灌頂過二十七年之年,朕令刻此法勅。
第三類 小石柱法勅
……
……〔不得〕破……。比丘及比丘尼之僧伽,〔朕之〕諸皇子〔乃至〕曾孫,只要日月〔連續〕輝燿〔之間〕,以此令和合……。比丘或比丘尼而破僧伽者,皆令著白衣,不得住此精舍之處。不論如何,朕所希望,和合於一令僧伽之久住。
天〔愛〕……
巴達〔利弗多〕……
雖何人亦〔不得〕破僧伽。若比丘或比丘尼而破僧伽者,皆令著白衣,不得住精舍之處。如此,此教敕不得不告知比丘僧伽并比丘尼僧伽[2]。
天愛如斯詔。
此同騰本一通保存於公所[3]應置於卿等〔大官〕之手處,同時,同騰本一通保存於諸優婆塞之手。為得確信[4]此等之優婆塞於奉此教勅〔之趣旨之僧伽〕,每度詣布薩[5],又必不僅每度詣布薩,各大官亦必對此教勅得為確信,又為有所知而往布薩。
更卿等所管之地方[6]內於任何處,卿等準合此教勅之文,〔破僧伽之比丘比丘尼〕令離去〔三衣〕[7]。同此即於城塞之邊境地方之到處一切準合此〔教勅之〕文[8],〔破僧伽者〕應令離去〔三衣〕。
第四類 小摩崖法勅
甲
一
B 天愛如是詔。
朕明白在釋迦信者優婆塞[1]之間二年有餘。然,尚無熱心精勤。反之,朕近於僧伽[2]而熱心精勤之間有一年餘[3]。其間,於閻浮提[4]無與諸天交往之人人[5],今亦與諸天交往。此實對於精勤之結果,然,如此必非唯依大身[6]所能得達,假令小身而有精勤者,卻能得到天廣大〔之果〕。
而此教勅為如是目的,〔即〕無論小身、高族[7],若俱精勤,又諸隣邦人亦知悉,為得專精勤之久住而使渙發。不論如何,〔如是〕增長、廣大增長此事,即最少亦應一培半之增進。
C 此事,每有機會,令刻此於山。又於〔朕之領土內〕在何處有石柱者,此即令刻於石柱。
二
朕為佛陀釋迦信者[2]之間已二年半(有餘),而熱心近於僧伽之間(一年)有餘。曾於閻浮提〔人人與〕諸天交往,但今亦有交往者[3]。此事雖由小身,若專心於法者即能得達此。故不得如斯看人,〔即〕此唯高族能達到,卻不論小身或高族俱不能不戒告如下:汝等若如是為者,此事即繁榮[4]久住,如是應增進一倍半[5]。
三
A[1] 由斯瓦那奇利,以太守皇子及諸大官之語,於伊尸羅之諸大官,祈其健康,且告如下。
朕為優婆塞之間二年半有餘。然,尚不熱心精勤又一年間[3]。反之,朕近僧伽而熱心增勤之間一年有餘,此間於閻浮提無與諸天交往而人人至與諸天交往。此是對精勤之結果。然,如此,此非唯大身[4]者必得達,假令小身者若努力[5]精勤者,卻可得到廣大天〔之果〕。
故為教勅之目的,〔即〕如何者,不論小身及大身俱精勤〔而精勤〕!又朕諸隣邦人亦悉知此,而為〔示〕此精勤之久住而教示之。〔如是〕實此事增長、又廣大增長,最少亦應增進一倍半[6]。
此教勅令離三衣,朕以渙發此。〔使離三衣者為〕一百五十六〔日〕。
F 天愛更如是詔。
於父母應柔順。於恩師亦應如此。於生類當確固[7]。應語真諦。一切不得不行此等之功德。同此,弟子應尊崇其軌範師[8]。又對親族應適當[9]。此即由古〔法之〕本質[10],又此亦導於長壽[11]。……如此,此即天愛之教法[12]。人應常如此為。……
乙
E之一節很難解。舉原文對照如下:
此中,vyuthenā 是與 vivuthena 同一,又 vivāsā 是與 vivuthā 同一。vivāsa 是名詞,vivutha 是形是過去分詞,同一意義是不相違。任何之語根 vas 在前小石柱法勅二沙如那陀法勅註[07]所說同一。因此,於此言而見,vivāsa 可解為離三衣而住之意,vivutha = vyuṭha 可想為離三衣而住之意義。故,vyuṭhena sāvane kaṭe 是離三衣而住者為之作教勅,即為渙發之意,iyaṁ ca savane vivuthena,然此教勅由離三衣而住而〔發〕之意 iyaṁ ca sāvāpite vyūthena,此教勅由離三衣而住者而說,令彼(聞為其直譯,令聞之人與聞之人依何者之立場,何者皆可譯)之意。沙瓦禮令聞之意義不論是說教、勅語、宣言,指何者皆不妨故,唯此文字不得不指王之教勅之理,全體之文意,王所說是明了。故離三衣而住者,阿育王自身解為指自身而言。因此離三衣而住為依朕之意。然,何故對於特言顯離三衣而住是無明確理解之處。因此,此前所述,可想是有關比丘迦提加(bhikkhu-gatika)而來的。故入此想法而見者,解為指不為比丘迦提加期間之王自身者,大致可以領解。然者,殊更如是言顯何為亦所不明然。更,次句離三衣而住為二百五十六之意義。最後之 ta 應讀為 ti。此二百五十六指何為數耶?且 vivāsa, vivutha 為逝去之意義,此以佛滅作解說,二百五十六是佛滅後阿育王發此法勅止之年數。如此,今完全避開之,無此主張之人。又 vivutha 等由布教師之意,由二百五十六人之布教師發出此宣言,若二百五十六人之布教師出發布教,有說由二百五十六人之布教師所發之意思。此外亦有種種解釋,但 duve sapaṁnā lāti-satā vivuthā ti 之 lāti = ratti = rātrī 是夜間之意,明白可承認,甚多失其根據又為誤字以外,其說不成立。故為二百五十六之數字二百五十六夜即言二百五十六日之意。即,離三衣而住者言為二百五十六日之意味。第二文於 S 文字之舉數,更記數字是印度之方式不為異例。此 E 之一節由 S 而想,又由次之三而見者,於 B 之一節直繼續者,決不是破僧伽者令離三衣而繼續 D 一節之趣意。然,夜時,二百五十六日即一年三分之二以上,又熱心近於僧伽言精勤一年有餘,唯約半分之期間雖為比丘迦提加,如 B 一節所述之得果報者,假令小身,又僅精勤,此應努力依實例,勤之趣意,想為此一節所加。學者費二百五十六夜巡禮,又解花費祈願,因此有進行巡禮之朕,發此教勅,又花費祈願之朕發此教勅雖不成其意味,但此意義於 B 之一節或在此法勅全體看,其聯絡而想必無不適切。二百五十六日間出巡禮又費祈願,實統政治之王,實際上是否可能耶,應思之?又如費祈願,在佛教之趣意上為何意味是難令領解。恐不外是西洋宗教之想法而解。殊 vyuṭha 可以見為梵語之 vyusta,其意依據 Baudhāyana-dharmasūtra, 4, 5. 30, having spent the night(in prayer)而解者,佛教的狀態想之即不很適宜。因此,今不從此等之說。結果,vyuṭha, vivāsa 等之文字缺其用例,為不明之文字,無適確之解說。
顯示版權資訊
【經文資訊】漢譯南傳大藏經(元亨寺版) 第 70 冊 No. 38 阿育王刻文
【版本記錄】發行日期:2024-11,最後更新:2022-10-12
【編輯說明】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(CBETA)依「漢譯南傳大藏經(元亨寺版)」所編輯
【原始資料】CBETA 人工輸入,智光法師提供,祥因法師提供
【其他事項】詳細說明請參閱【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