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一
敬禮於諸尊德勝善具大悲者足下
堪忍剎中自在主。補處慈尊法中王。善逝智父妙吉祥。龍樹無著佛所記。深觀廣行兩大宗。傳承諸師我皈命。為欲易入深廣道。再以略法於此說。
此論為總攝一切佛法之精要。龍樹無著二大流派之準繩。勝士趣入一切智地之法規。三類士夫所應修持,攝集一切無不全備之次第,由此菩提道次第為門,將具堪能者引入佛地之規律,即所說法。
如濟迦麻𡆗喜𡆗寺說法之軌則。先須講明作者之重要,法之重要,及如何說聽彼法之三事。今於此菩提道次第之引導為四。為明法源清淨故,釋作者之重要。為於教授生敬故,釋法之重要。於具足二種重要之法應如何聽受講說,正教授弟子引導之次第如何。
第一作者。本論總依彌勒菩薩之(現觀莊嚴論)又以別依(菩提道炬論)故,道炬論之作者,即是本論之作者。此燃燈吉祥智大阿闍梨,別號具德阿底峽。彼之重要,有生族圓滿,本生所得功德,及得功德後於佛教中所作之事業,三者。
第一如羅乍瓦讚云:「東方惹火地。於此有大城。名次第聚落。其中有王宮。殿堂甚寬闊。金幢以為號。國王名善德。豐富多資財。有如支那君。王妃吉祥光。誕生三王子。蓮華藏月藏。吉祥藏為名。長子蓮花藏。五妃誕九子。第一福吉祥。今時具材能。亦稱達那喜。少吉祥藏者。比丘精進月。月藏序居中。現我親教是。」
本生所得功德。有多智所得教之功德,如理修行證之功德二者。
第一,尊者於廿一歲以內,將內外教共應明處之聲明,因明,工巧,醫藥等四。學至最極精通。又於十五歲時,聽(理滴論)一次。即辨論折服一著名外道,遂得英稱普聞。此大綽龍巴說。爾後復於黑山道場,親近羅睺羅古達喇嘛。此喇嘛者,曾得喜金剛現身,金剛空行母授記,尊者蒙此喇嘛為授大灌頂,命名曰智密金剛 直至尊年廿九歲時,於諸[A1]己得成就師前。修學金剛乘法。經教教授,通達無餘。即自意念,於諸密咒我已精諳。嗣經空行母等,夢示多部密經,皆未曾覩,乃折其慢。自此以後,有諸師長及以本尊,或明或寐而勸請云。若出家者,於佛法眾生能作大饒益。尊者依言,往投大眾部持律上座已修入加行位中之戒鎧大德求請剃染,為作和尚,令得出家,三十一歲內,徧學顯教。別於(大毗婆沙論),依止法鎧論師,於啊登打補山,研究至十二年之久。以對根本四部要典皆甚精熟。故於各部異義,取捨之間,互有出入處,雖頗微細,亦能毫不紊亂而正了知。
第二,以三藏靈文,能攝盡一切佛教。故證之功德,亦以戒定慧三學攝之。戒學者,定慧一切功德之所依,千經萬論之所讚者也。欲求證得定慧,先須具足淨戒為增上緣。於此有三。
初,具足殊勝別解脫戒者。尊者於受得比丘戒後,愛護其戒,如氂牛愛尾。守護輕細,尤且捨命不渝。於諸重禁,夫復何說。大持律上座之稱,於焉起矣。
具足菩薩戒者。尊者於修習慈悲為本菩提心之教授,雖曾多所參學。別經久時,依金洲大師修習由彌勒文殊降及無著寂天展轉傳來最勝教授,於自他相換之菩提心隨得生起。由願人行,而受學處。廣修諸行,毫無違越。
具足金剛乘戒者。以具觀自身成本尊之生起次第,及金剛心圓滿次第之三摩地,隨成瑜伽之尊。特別於所制禁戒,無所違越。諸三昧耶,如理守護。
如上三種禁戒,非僅受時猝起勇進。亦於受後各別隨行,終不違犯。設有違越,亦疾各依還[A2]淨儀軌,除罪清淨。
具足定學有二。
共者,得止中心之堪能。
不共者,證得最極堅固之生起次第。又修禁制之行六年或三年。
具足慧學有二。
共者,謂得止觀雙運之觀行三昧。
不共者,成就圓滿次第之殊勝三昧。
得功德後於佛教中所作之事業。有於印度所作,及於西藏所作,之二。
初者,於金剛座大菩提寺,曾經三次制諸外道,令受佛教。復於內宗上下諸部,不達邪解疑惑等垢。洗除令淨。增長正法。各派對之,亦極愛敬。不分部類。視同頂髻。
於西藏所作者。藏人迎請入藏宏法,雖經多次,均未邀允。嗣當後藏邊王菩提光秉政時,復迭派使命延聘,尊者乃蒙降臨。依眾勸請,整理教務。著有(菩提道炬論)等,總攝一切顯密心要。前後遊住藏衛將廿年,教化無算。具根器者,皆蒙利益。
如是開顯能仁之密意而造論釋。其能作者,應具三種圓滿之因。(一)須於所知五明處善巧。(二)受持彼等義之要處聖言。須有從釋尊展轉傳來,師師相授,中無斷絕之教授。(三)須見本尊得蒙印許。隨具其一,雖能造論,然以全具最為圓滿。大阿闍黎於此三者,皆悉具足。
本尊攝受者。如羅乍瓦讚云:「具德喜金剛。建立三昧王。勇識世自在。尊勝度母等。蒙現身開許。夢中或現前。深廣微妙法。尊者常得聞。」
喇嘛傳承者。佛教之傳承有二,即共中下士道之小乘教法,與不共之大乘教法。大乘教中,又分波羅密多乘,與金剛乘。初又分三支。即深觀一派,與文殊彌勒二廣行派是。金剛乘中,復有各種傳承,皆已圓滿獲得。其曾所親近之善知識,如讚云:「常得依止師。馨底巴金洲。覺賢吉祥智。多得悉地者。別自龍樹來。一一遞相承。深觀及廣行。教授尊者有。」如是善知識中得成就者,共稱十二,餘者亦多。
通五明者,略如上說。是故此闍黎善能决擇佛之密意。其弟子中最著名者,印度則有比朵巴法生慧中道獅子地藏密友等。藏中堪能繼持法藏者頗不乏人,其最能紹承增廣師之事業者,當推種敦傑為上首。以上略釋作者之重要,詳如尊者本傳等所明。
第二法者。此教授之根據,為(菩提道炬論)。而(道炬)乃尊者一切著述中之根本,以能總攝顯密要義故,所說圓滿。以能調心為次第故,易得受持。以能善巧性相兩宗,嚴飾二師教授故,勝餘軌式,欲明此(道炬論)教授之重要,當分四科。
第一,會通佛說一切經教互不相違之重要。
盡佛一切所說,須知於此為一補特伽羅成佛之道,彼亦隨應或為道之主榦,或為道之支分。而菩薩所求,為利世間。其所化導,亦須攝受三種種姓。故於彼等道品,皆應修學。知三乘道者,是成就菩薩所求之方便。此乃慈氏所說也。於大乘道中,有共不共二種,共者即聲聞三藏是。唯除求自一身寂樂之不共意樂,及不共制罪等。復次,佛者過無不離,非僅斷其一分。德無不圓,非僅成其一品。上士發心,志求佛果。亦當滅一切惡,集一切善。故餘乘一切斷證功德,皆於大乘道中所攝。是故上士皆當修學。或謂修密乘人,毋須如此,斯不應理。雖不如波羅密多乘,於布施等以無量分別而為修學,與之稍異。然於發菩提心,修六度行。道之大禮,是所共同。如(金剛頂經)云:「縱遇捨命緣。勿捨菩提心。」又云:「六種波羅密。任何不應捨。」餘密典中,亦多此說。無上瑜伽之儀軌教典等,亦皆云應受共與不共之二種戒律。共者即菩薩戒是。種敦傑云:「我之喇嘛,是能以四方大道而持一切教法者。」此語乃察見其要也。
第二,顯示一切經皆為教授之重要。
或謂佛說大部經文,無修持之要義,是講說之法。其有關修行之心要,當知須於餘處別求教授。如斯執者,能於無垢經論,為作生起敬重障難,當知是集謗法業障。蓋於諸求解脫者,真實不虛之殊勝教授。實為諸大經論。然以我等劣慧鈍根故,不堪直接依止彼經。姑依口傳,漸次研尋經論大義,乃易通達。勿執諸經無益修持,惟當固守淺鮮教授。如(菩提寶)云,若深入經教之人,不以少許經函,謂得决定。當知一切佛語,皆為教授。又(修寶)云,阿底峽之教授,於一座上,身口意三,碎為微塵。今知一切佛語,皆為教授。又如種敦傑云,若多學經已,復從他處另求餘種修行法規者,是為錯誤。又(俱舍)云:「佛正法有二。教證以為體。」如斯所言,一切佛法,不出教證二種。教者正為抉擇修行之法軌。證者如所抉擇而起修。是彼二者,勢成因果。有如馳馬,先擇馬塲,塲所既定,轡勒乃施。倘於一處先習聞思,別於他方另求修證。異道以馳,如何而可。(修行次第末編),為顯斯意,出喻如上。故本論自依止善知識以至修習止觀。總為顯示一切經論皆為教授。諸邪分別,遣無遺餘。
第三,易得佛密意之重要。
諸廣經論,雖皆為殊勝教授。然在初業有情,若弗先依現前人師之教授,雖欲直入於彼等而不得密意,設復有得,亦須觀待長時功力。倘能依茲(道炬)及與(道炬)相類之著述,當速通達。
第四,自能滅除極大惡行之重要。
如(法華經)及(寶積經諦者品),皆詮一切佛語,以權實二意示成佛之方便。倘不解此,妄分勝劣 謂某也大乘所當學。某也成佛之障碍所當棄。如斯邪謬,當成謗法。謗法業障,微細難知,過患尤重。(三昧王經)云:「縱毀瞻部洲。一切佛塔廟。較之謗法罪。多分不及一。恒沙阿羅漢。一時頓殺却。較之謗法罪。多分不及一。」總之,能生謗法業之因,雖有多門。而無知妄說,最為易犯。智者於此,當努力斷滅。但於前所說,能生決定者,自能滅除謗法惡行。此之決定,若多讀(諦品)(法華),即能獲得。其謗法餘門,更可於集一切研覈經求之
第三,有聽者之規律。說者之規律。於完結時共作之規律,三者。
第一,有思聞法之勝利。於法及說法者生起承事。正明聽之規律,三者。
第一,(聞聚)云:「多聞能知法。多聞能遠惡。多聞捨無義。多聞得湼槃。」
以此四句,依於聞法,如其次第,謂知取捨處。知已乃持止惡之戒,以遮止無益已。則心得住於善所緣,自能發生定也。次以通達無我真實之慧,斷世間繫縛根本,而得解脫云耳。(本生經)亦云:「若人由聞起正信。當成堅固妙歡喜,慧生愚癡即當無 以自肉賣亦應理。聞為破暗之明燈。賊所難刧殊勝財。是殺癡暗仇人劍。教示方便勝伴侶。雖貧不棄是親友。無損療除憂病藥。摧大罪軍勝眷屬。復是勝名德珍藏。上流相遇好贈品,眾中英俊所愛樂。」又云:「聞後以修為心要。少功當脫生死城。」於諸聞法勝利等,數數思惟,應當發起勝解。
第二,如(地藏經)云:「專以信敬而聽法。於彼不應生譏謗。說法師前興供養。於彼當生如佛想。」視之同佛,當以獅子座等恭敬利養而行禮供,斷除不敬。又(菩薩地)云:「當離高舉及輕懱。於法與說法人二者應當敬重。」又(本生經)云:「當住極下座。生起調伏德。喜眼而瞻視。如飲甘露語。敬重專一禮。淨信無垢意。如病聽醫言。起承事聽法。」
第三,有除三種過,依六種想,二者。
第一,若器口覆下,或口雖仰而不潔淨,或下有漏罅。縱天降雨,必不能受。或雖受得,為染所污,不堪飲用。或雖不染,漏而弗住。如是雖臨法會,若不屬耳而聽,或雖屬聽而起邪執,或發起意樂有過。或雖無彼等諸失,若於所聞文義而不堅記,以忘念等而失壞者。如是聞法,不能得大利益。故當離此諸過。為治彼三過故,經中常說,諦聽諦聽,善思念之,三句也。(菩薩地)亦云:「以欲知一切,及專注一境。屬耳注意。如理思維而聽。」
第二,有於己須如病者想,於說法者須如醫師想。於教法生起藥物想。於修行生起療病想。於如來須作正士想。於正法眼生起久住想,六者。
第一,如(入行論)云:「雖遭平常病。猶須依醫言。況復貪等罪。百病恒逼逐。」以貪等惑,恒時難療。感生極苦之病,長夜痛惱,於彼應識。如迦馬巴云,遭三毒之重病,如斯猛烈,我等於病且無所知。此成顛倒,甚不應理。
第二,吾人若患風膽等重病,勢必尋求良醫。設與相逢,起大歡喜,隨言而聽,恭敬承事。於說法師,亦當如是。訪求得已。如教而行,恭敬承事。
第三,猶如病者,於其醫師所配之藥,深生珍重。於說法師所說教授教誡,亦應認為重要。勵力珍持,勿以忘念違背等而失壞之。
第四,亦如病者自知若不飲服醫所配藥,病不能瘳,即便飲用。如是見及於說法師所示教授,若不修行,終不能摧伏貪等煩惱。故以殷重而為修持。又如久病惡癩,斷手殘足,一二劑藥,誠無所益。吾人無始長處惑染重病,於其教授,略修一二次,不可遂以為滿足。如(懺讚)云:「心於諦理恆愚癡。病根長夜相依附。譬彼惡癩斷手足。僅服少藥有何益。」是故於己住病人想,甚為緊要。此想若具,餘善可生。倘唯形於言談,不務真實修習教授之義而斷除煩惱者,亦僅獲得聽聞而已。如病不服藥,病終不愈也,此(三昧王經)中所說。彼又云:「我雖已說微妙法。汝聞若不正修習。如諸病者負藥囊。自身疾病無能瘳。」(入行論)云:「身當依教授。徒說有何濟。如僅讀藥方。病者成益否。」故應殷重起除病想。言殷重者,謂於知識教授諸取捨處,而為受持。於作須知,於知須聞,聞已於正知而作之要點,努力應作。故於所聞義,隨力修行,最關緊要。若非然者,臨命終時,必多追悔。如俳優人,一向作他人像,與己無干。又如本欲食蔗糖,惟嚼其皮耳。(身心教誡經)云:「我無修行今云何。死時而作嬰兒憂。未獲心要極苦惱。徒矜口利成過錯。」又云:「如處觀瞻俳優內。演述他人勝功德。自身修行既失壞。徒矜口利成此過。」又云:「甘蔗樹皮無心要。所樂之味住於中,若人僅嚼蔗皮者。蔗糖美味不能得。是故徒說如蔗皮。能思法義如嘗味。以是須斷徒樂說。常不放逸思法義。」
第五,隨念說法者薄伽梵,生起敬重。
第六,依於聽聞如斯法已,作是思念,云何能使如來教法久住於世。復次,無論說法聽法,若自身心置於餘處,不與法合,則任說者隨說何種皆無有益。必須為抉擇身心而聽。譬如欲知自面有無垢惡,照鏡知己,而除其垢。自行過惡,於法鏡中現,心生熱惱,除過修德,須隨法行。(本生經)云:「我之惡行垢。法鏡能照澈。於意生熱惱。我當趨於法。」總之,我為一切有情事故,求得作佛。欲得佛果,當修其因。要須聽聞正法,憶念思惟,發菩提心。既知聽聞勝利,須起勇悍,斷噐等過,而為聽聞。
第二,有思說法之勝利。於大師及法生起承事。以如何之意樂與加行而說。觀機說默之差別,四者。
第一(俱舍)云:「無染行法施。如經而宣說。」彼自釋云,是故若諸邪說法,及染污心,希求利養恭敬名聞而宣說者,彼等皆自壞其大福利。故說法者,發心清淨,最為重要。如昔恭巴云,余未曾有一次不先修無常而後說法也。若不顧視利養等而行法施,當生兩聚二十種勝利。如勸發增上意樂經廣說。
第二,佛說般若時,大師自敷法座。可見法者猶是諸佛恭敬之田。故當念法與大師之功德及恩惠,生起恭敬。
第三,有意樂,加行,二者。
第一,(海慧所問經)中說,住五種想。謂自作醫師,法如藥物,觀聽者如病人,視如來是正士,願法久住。此五想之外,並於眷屬修慈心。更斷恐人勝己之嫉垢。推後之懈怠,數數宣說之疲厭,揚己之長,彰他之短,於法生悋,希求衣食財物等過。當作是思惟,為自他得成佛故。以今說法所獲清淨福德,為我安樂資具。
第二,澡浴清淨,著鮮潔衣。於清淨悅意之處,敷設法座,坐已,誦降魔咒,法會方圓百由旬內,魔不能侵。縱有竄入,亦不能作障礙。此(海慧問經)中所說。既誦咒已,舒顏悅色,具足定義支分譬喻理由教證,而為宣說。
第四,如(戒經)云:「不請不當說。」謂不啟請不應宣說也。雖然啟請,亦當觀其根器,若知是器,雖未勸請,亦可為說。此(三昧王經)所言也。諸餘威儀,如律廣明。
第三,是說聽之諸善根,當發普賢行等淨願印定之。能如是作。則每說聽一次,決定能生經中所說之諸勝利。而依此說聽要件,先時所集輕人賤法一切罪障,悉得消滅,亦能斷止新造諸惡。總之,昔諸善士,皆注重於此事。而本論前代傳承諸師,特別尤加誠虔。倘於此節不獲定見,心未轉動。則任廣說何種深法,將致本尊變魔,即彼妙法亦成煩惱助伴,事例實亦多矣。可謂從於初一錯至十五。諸具慧者,於此說聽規律,勉勵以學,即能顯示此於諸教授中最為殊勝前導。
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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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文資訊】大藏經補編 第 10 冊 No. 66 菩提道次第直講
【版本記錄】發行日期:2024-11,最後更新:2022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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